06.27 「財稅實務」按新規定,從個人處購買砂石料能否以收據入賬?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中規定,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於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那麼對於企業的部分支出,比如從個人處購買的砂石料等,能否以收款憑證、入庫單等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28號公告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增值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 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增值稅起徵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按照財稅〔2017〕7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銷售砂石料業務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從個人手中購入的砂石料,超過了增值稅起徵點,銷售者個人須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如果未超過增值稅起徵點,可以憑銷售者個人的收款憑證、入庫單、合同或協議等憑證入賬,相關費用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財稅實務」按新規定,從個人處購買砂石料能否以收據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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