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9 公訴環節改變案件定性 一審獲法院支持

日前,微山縣檢察院公訴的一起改變公安機關定性案件一審獲法院判決支持,被告人鄭某某以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鄭某某因在協助政府從事農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申請發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公務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將相關資金據為己有,2017年被群眾舉報至微山縣紀委,同年9月22日微山縣公安局以鄭某某涉嫌詐騙案立案偵查,2018年1月23日移送審查起訴。微山縣檢察院認真審查後,發現偵查機關在犯罪嫌疑人特定身份認定、客觀行為評價及侵犯客體認識上存在失誤,可能導致定性錯誤,遂由承辦人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了細緻梳理和複核,並召開員額檢察官聯席會進行會診,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人鄭某某作為村支部書記,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危房改造和低保金的管理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危房改造資助金、低保款,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其行為已涉嫌貪汙罪。

微山縣檢察院依法改變公安機關對該案定性,以涉嫌貪汙罪提起公訴。在庭審階段通過全面的舉證質證、有力的法庭辯論、細緻的公訴意見,充分論證了犯罪嫌疑人構成貪汙罪的觀點,得到了法庭的支持,後微山縣人民法院對鄭某某以貪汙罪進行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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