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2 反悔|已經賣掉十多年的房子,賣家為何突然主張收回?


反悔|已經賣掉十多年的房子,賣家為何突然主張收回?


今天的當事人林義珠一家,十多年前買下了一棟農村自建房,也辦下了房產證,本來一家人住的相當舒心,可沒想到,就是當初的這個決定,給他們一家,帶來了無盡的煩惱。


院子裡不停爭論的雙方,是一牆之隔的林家人和吳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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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人做了十多年的鄰居,一直以來,都相處和睦。可今年年初,吳家人的一個舉動,讓林家人突然之間一愁莫展。當事人林義珠說,他們和吳家一家,不僅是鄰居,她家的這棟宅子,就是從吳家人手中買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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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林義珠:

這裡有人要賣房,到我們家問我們要不要買房。我們說這個房是私人蓋的,能不能做房契。他說可以辦的。我們講,能不能辦去營業廳就知道了,身份證拿過去,營業廳就辦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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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林義珠下崗之後,一家人無房居住,就拿出所有積蓄,買下了吳家人位於福州市倉山區先農村的這棟民宅,一共四層樓,面積將近二百五十平方米。林義珠說,當時買房共花費二十九萬元,和吳家人簽訂有購房協議書,也順利辦下了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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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他們一家都住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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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讓林家一家沒有想到的是,十五年來的安穩生活,如今卻戛然而止。

林義珠的兒子 林澤薪:

今年年初的時候,法院突然打了個電話給我,問我是不是林義珠的孩子,然後就叫我過去簽字,我想法院通知,我就過去,看完之後才發現是對方告我們,要我們這個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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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賣掉十多年的房子,吳家人為什麼突然要主張收回呢?

當事人 林義珠:

他聽別人說,城市戶口不能買農村的(土地),告上去了,他要把房子要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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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義珠認為,兩家人既然白紙黑字簽下了房屋買賣協議書,即使是當時政策不允許城鎮戶口購買農村房產,但房子也已經過戶到了林家人名下,如今吳家人想要反悔收回房子,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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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在這份雙方簽署的房屋買賣協議書上看到,甲方和乙方,都標註了農民和市民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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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傳票時,當事人林義珠還在國外打工,因為拿著合法的房產證,對於吳家人的上訴,林家人並沒有多想。那麼,對於這個問題,法院方面是怎麼判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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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7月,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吳家勝訴,這讓林家人一下子著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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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訴之後,林家一家找到吳家人協商,可對方給出的賠償條件,卻讓林家人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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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二審判決還沒有結果,那麼,林家人有多大的希望,能夠保住這棟一家四代賴以居住的房子呢?今天《律師在現場》來幫忙的,是黃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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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情況之後,公益律師黃凱認為,如果二審維持原判,吳家人可以根據生效的判決書,到房地產中心進行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不過,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甲方,也就是吳家人存在一定過失。

公益律師:

這個甲方是吳建壽,根據第四條的約定,甲方應保證上述房屋,房地產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並保證權屬清晰,那他是明知這個,我是個人認為說他是知道這個是集體土地,明知而這樣做,這一塊我是認為他是構成一個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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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一情況,公益律師建議林家人可以另外提起訴訟,要求吳家人賠償十多年來的損失。對於這件事,吳家人又是怎麼看的呢?他們又是否願意給林家人更多的賠償呢?隨後,當事人林義珠帶著公益律師和記者,來到隔壁的吳家,見到了當初簽訂合同的原房主吳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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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建壽多次表示,他之前並沒有想要起訴林家,討回房子的打算,不過,隨著村裡面拆遷消息的傳播,許多跟吳家人一樣,賣了房子給城鎮戶口的人,經過訴訟,只需要賠償相對少量的現金。最後取消購房協議,重新拿回房子的案例有不少。於是,他也萌生了這樣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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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針對給予林家人賠償的問題, 吳建壽卻始終表示,需要等到二審判決之後,再進行協商,至於具體的協商金額,目前他並不願意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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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師:

其實合同法還是講求誠信的,那現在由於這個合同,限制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視為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後果就面臨返還財產,一個面臨返還房屋,第二個就面臨返回購房款,還有相應損失,包括房屋,我認為住了這麼多年,現在房屋的價值多少錢,以這個為準,結合雙方過錯進行認定,這個是一個比較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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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1

在您看來,有購房協議書,並且還辦下了房產證,這樣的購房程序有問題嗎?林家人是否是房屋產權持有人呢?

從一般的商品房買賣、或者城市房屋買賣的角度看,程序沒有問題。我國物權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生效。由於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其一經作出,在未被撤銷之前始終都是有效的,因此從這個角度看,在林家人所持的這本房屋產權證被撤銷之前,林家人還是房屋產權的持有人。

2

這樣的案例,林家人如果去告行政部門,也就是房管局,是否能夠勝訴?勝訴的話,會有什麼樣的補償?

本案中林家人、吳家人、房管部門都有過錯,但是買賣合同無效是最根本的過錯,基於這一無效而產生損失的主要責任,應當在林、吳兩家之間進行分配。而房管部門如果嚴格把握政策法規,完全可以在一開始就制止交易,這樣雙方的損失就不會如此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精神,房管部門應當就其未盡合理審慎職責而導致的損失後果承擔相應責任。這個賠償的範圍,就需要由人民法院進行界定。

3

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證時對於政策沒有把控好,造成了今天那麼多的毀約,是否需要呼籲出臺相應的政策,對這樣的問題進行遏制?

事實上,房管部門的這種失誤,應該是某一個階段集中發生的政策把握不當,在近年來,隨著行政機關能力、水平的提升,這種失誤已經很少見了。一戶一宅、宅基地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流轉這樣的政策,應該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都會保持穩定,哪怕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在今年年初發布的《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也僅僅是提出可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適度放寬、盤活宅基地的資源活力,但仍然強調不允許違法違規買賣宅基地。我個人認為,在可以預見的一段時期內,宅基地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掛鉤的這個基本框架不會發生重大改變,城鎮居民在改革試點中可能將獲得農村宅基地的長期租賃、使用、經營權,但是仍然無法進行買賣。所以要從根本上遏制這種問題的產生,還是需要大家深刻理解法律,千萬要杜絕貪便宜、僥倖的心理,避免給自己造成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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