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 业主家中失窃,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导读】

如果自家遭贼了,相信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报警,然后祈祷警方能够尽快破案,找回失窃的财物。然而,有部分业主则认为,家中失窃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那么物业公司是否要为业主家中失窃担责?我们先来看下面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告提供物业服务,小区内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1.6元/㎡/月标准收取,合同还针对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

2016年,被告房屋发生过被盗事件,被告当场报警,被告称盗贼系用钥匙打开防盗门进入房间行窃的,损失大约在六万元左右。

自被告房屋发生被盗事件后,被告遂不再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至今。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履行义务,安全防范工作不到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被告家中被盗,原告也一直未派人妥善处理,应由原告承担30%的责任。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作为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应依约全面履行提供物业服务和管理义务,被告作为业主应履行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合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事实,被告并不否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以自己的房屋曾被盗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对此,本院认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义务是包括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在内的小区生活各方的共同义务。但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的防范义务表现在宏观方面,比如具体体现在对出入小区的人员规范管理、常规巡察、建立监控系统等。物业服务管理企业没有对具体的被盗案件承担损失赔偿的义务。业主应该自己承担防盗的高度妥善注意义务并承担失窃的后果。

【律师说法】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未采纳被告的抗辩理由,主要系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物业公司应对业主家中的贵重物品承担保管义务。且在实际生活中,物业公司一般也不会将业主家中的财产保管列入合同义务范围,否则物业公司的责任将加大,同时也可能造成虚假失窃的现象。

正如判决所述,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的防范义务系表现在宏观方面,比如物业公司有没有在小区里进行安全巡逻,安全防范工作有没有疏忽,相关的技术防范措施有没有到位,有没有安装摄像头,设备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是不是因设备的损坏才让盗则贼有机可乘等因物业公司的行为导致的失窃发生,业主才可以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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