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君执法过程中,遇到过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像本案中这么“倔强”的当事人,真是很少遇到。
在漯河市,有这么一家美容美发店,没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却擅自经营了一年。卫生监督员发现后,依法开出了罚单,但是当事人自始至终拒不配合:
拒绝签收罚单!
拒绝缴纳罚款!
就这样,拒绝了 29 个月……
事情是这样的 ,
2016 年 5 月 25 日 ,
时间要倒回到三年前。
2016 年 5 月 25 日,
漯河市源汇区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漯河市源汇区雅士美容美发店没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就擅自营业。
卫生监督员当场就下达了书面的责令改正意见,并对该店违法行为展开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该店负责人张某以开店办的有营业执照为由,拒不配合接受调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为了预防疾病、保障人身健康而依法制定的。这家美容美发店没证就营业,无疑是在漠视顾客的健康权益!
2016 年 5 月 30 日
为了查明违法事实,卫生监督员对该店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提取了该店持有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函告工商部门,调取了该店办理营业执照时递交的负责人个人信息。
经过调查,最终确认:该店自 2015 年 5 月 11 日起,没有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美容美发已经一年了。
2016 年 7 月 13 日
2016 年 7 月 13 日,
卫生行政部门以该店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为由,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该店负责人张某拒绝签收。
于是,卫生监督员邀请 2 名街道办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进行了留置送达。
但是,张某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017 年 1 月 19 日
半年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到了 2017 年 1 月 19 日,卫生监督员向该店负责人张某又送达了《催告书》,催告其缴纳罚款捌仟元整。
10 天过去了,张某仍没有履行前述义务。
2017 年 2 月 7 日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申请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 年 2 月 23 日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决定准予执行。
2017 年 5 月~ 8 月
2017 年 5 月 10 日,该店停业;随后,在 2017 年 8 月,卫生监督员发现该店负责人张某失联。
2018 年 9 月
转眼又是一年半,距 2016 年 5 月 31 日立案,已经过去了 29 个月,难道就这样算了?
卫生监督员感到困惑的时候,法院的执行力度跟了上来,源汇区法院通知被执行人:若不配合,就要列入失信黑名单了……
2018 年 9 月 20 日
迫于法院的强制执行的压力,2018 年 9 月 20 日,当事人到源汇区法院缴纳了罚款,本案圆满结案。
监督君认为:
案情简单,然而程序复杂
部门协作,如此严谨有序
1
该案件虽案情简单,不过程序复杂、周期长,整个过程合法合规,严谨有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整个办案过程,经历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告知、决定、催告、强制执行等程序。
2
案件中缺乏当事人从事美容美发活动的直接证据,多方搜集证据,认定主体。
由于本案中当事人自始至终拒不配合,办案人员在对当事人零询问的情况下,从多方面着手,全面搜集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证据,如现场检查拍照取证、走访周边商户等,并函告工商部门调取当事人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准确认定了主体。
3
本案的成功执行,提醒卫生行政执法中,必须要重视部门间的协作。
在调查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得到了工商行政部门的配合,保证了当事人主体认定准确;
在送达过程中,又得到了街道办的支持,安排工作人员配合告知送达、决定送达、催告送达,保证了送达顺利进行;
最后,在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人民法院果断裁定,在当事人停业失联后,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手段,使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
【监督君有话说】
在卫生行政执法中,监督君常常遇到一些拒不配合的行为。由于一些经营者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一边正大光明经营,一边稀里糊涂违法。这就需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意识。
该案的成功执行,得益于部门间的通力协作,得益于良好的法治环境,得益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得益于健康卫士锲而不舍的“较真”精神。因为对违法行为的漠视,就是对公众健康权的漠视,就是对和谐有序经营环境的损害,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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