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保險公司以隱瞞病史為由,拒賠22萬 法院:隱瞞不代表是故意!

三高是指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這三個慢性病折磨著無數的人。還有他們的家人。長期服藥,長期忌口,長期注意自己的身體狀況,也讓很多患者抓狂。

而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這三種病的患者也是頭疼的。患有這三種疾病的人,會引發很多大小併發症,保險公司理賠率很高。特別是高頻報銷的住院醫療險,對於患有這三種疾病的被保人,基本都是拒保!通俗的說,如果我們在投保時候,根據保險公司提供的健康告知,告訴了保險公司,被保人有“三高”之一,那麼基本可以買的保險就很少了。

如果一個被保人在投保前沒有任何證明有三高,而之後有三高,保險公司會一直賠到合同終止……海哥就遇到了一個,報案理賠什麼的,直接自己操作,根本不用海哥操心。麻溜極了……


保險公司以隱瞞病史為由,拒賠22萬 法院:隱瞞不代表是故意!


案例始末

2014年2月,周某進行了一次體檢,體檢結果顯示其血壓和血糖偏高。

2015年1月,周某經不住親戚磨纏,親戚用周某的醫保卡,在社區醫院開了2盒治療高血壓的藥-----非洛地平緩釋片,這也為後來的糾紛留下了隱患,謹慎借用醫保卡。

2015年3月,周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兩全型重疾險。基本重疾保額22萬。在投保時候,保險公司的健康告知頁中的“有是否患有、被懷疑患有或接受治療過如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史或體檢異常告知等欄目中,周某均選擇的是“否”,也就是否認了自己的身體有列表中的情況。

保險公司以隱瞞病史為由,拒賠22萬 法院:隱瞞不代表是故意!

2015年12月,周某糖尿病犯了,於是住院治療。在住院期間,發現其患有腦膜瘤這個重大疾病。

2016年2月,周某決定治療腦膜瘤,於是住院,並且於3月份做了腦膜瘤切除手術。該病的病理檢查報告顯示,周某的腦膜瘤為“‘顳部’“非典型腦膜瘤(WHO世界衛生組織歸類為Ⅱ級)”。該病理報告結論,保險公司認可,並且認定屬於良性腦膜瘤。

手術後,周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然而保險公司以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其已患有“糖尿病、高血壓病”為由拒賠了。保險公司認為,沒有告知這兩種病,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核保決定,因此保險公司決定解除合同,並不承擔任何保險責任。

通俗解釋:保險公司認為,周某投保時,沒有誠實誠信的在健康告知中告訴保險公司他有高血壓高血糖的病,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通俗的說,如果周某當時說了有這兩個病,保險公司直接拒保,根本就沒有後續糾紛這個事兒。這就是沒有如實告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承保結論。】

隨後,周某將該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

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保險公司以隱瞞病史為由,拒賠22萬 法院:隱瞞不代表是故意!



法院認為:

1、保險公司的健康告知,指的是自己明知有的情況。周某體檢指標不合格,會因為很多原因影響,而無法證明一次體檢指標有異常就說明有相關疾病。

2、醫保卡有購買高血壓藥物記錄,也無法關聯到周某已知自己罹患高血壓、糖尿病。況且,周某已經說明,該購買記錄系其親屬借用其醫保卡購買所致。

3、周某體檢後,並沒有對相關異常指標有所關注,例如飲食習慣等並沒有因為指標異常而進行調整。

4、保險公司無法舉證高血壓和糖尿病與腦膜瘤有直接關係。

最終,梁溪區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周某22萬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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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說險

1、單次體檢的某項指標不正常,海哥個人認為這不能作為身體不好的證明,畢竟吃醪糟都能酒駕,單次體檢指標不正常,很有可能是飲食,生活習慣等引起。指標不正常,建議間隔一段時間再次體檢。畢竟有的指標異常是偶發性,有特殊性的。

2、保險公司邏輯的方式,和法院邏輯的方式是不一樣的。保險公司邏輯是,你如果如實告知了,我核保根本不會讓你投保,那麼也就不會有這個糾紛。而法院的邏輯則是,只要被保人想方設法讓保險公司成立了合同,那麼保險公司沒有發現就是保險公司自己的錯;通俗的說,法院認為你能騙過保險公司,是你的本事,法院不會關注你騙保險公司這件事,他們只關注合同成立後的事。

3、高血壓,高血脂,糖尿病真的只有很少保險能買到。絕大部分保險都是直接拒保。而且,“三高”也很容易發現,如果家族有“三高”的,尤其需要注意,最好提前買好保險,過了等待期再去體檢。由於生活改善“三高”是典型的因為生活習慣導致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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