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 律師的錯誤解答,造成當事人重大損失,當事人能否要求其賠償?

律師的錯誤解答,造成當事人重大損失,當事人能否要求其賠償?

生活中處處有法律,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是並不是每一條法律都能為人們理解和運用,所以當我們遇到一個法律問題的時候往往會想到諮詢專業人士,比如到律師事務所諮詢律師,因為人們相信律師的解答是權威的、正確的。但是你有沒有想過,如果你按照律師提供的解答方案去處理之後,自己遭受了重大損失,可否向律師主張賠償呢?這就引出了今天我要講的問題:對於律師的錯誤解答,導致當事人按照此方案執行後,遭受損失,能否向律師主張賠償?

​一、法律前提

當事人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諮詢法律問題時,二者就形成了合同關係。在這裡,我有一點需要說明,這二者指的應是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為什麼呢?因為在我國,律師不能獨立以律師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只能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故律師事務所為侵權責任主體,即律師事務所承擔的是一種僱主責任或者替代責任。雖然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形成了合同關係,但是合同法對該合同關係的類型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有人認為法律諮詢合同屬於合同法分則中規定的技術諮詢合同,也有人認為法律諮詢合同屬於委託合同。其實,合同法早已經對該類型的合同做出了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可見,雖然沒有法律規定法律諮詢合同這一類型,但是依據此條規定,法律諮詢合同既可以適用技術諮詢合同的相關規定,也可以適用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按照這個路徑去分析,本文的中心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二、具體規定

參照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相當於法律諮詢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受託人(律師事務所)符合約定要求的諮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約定要求”是指律師據以作出諮詢意見的由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情況和證據等。如果當事人按照律師依據“約定要求”作出的諮詢意見執行或者訴訟敗訴而造成損失的,律師事務所不負賠償責任。

什麼情況下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呢?此時就要參照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加以判斷了。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委託的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裡的“過錯”指明顯的過失,僅個別法條記憶錯誤或者對個別法條的理解不全面或者存在偏差,不應認定為“過錯”。第四百零七條、四百零八條、第四百一十條也作出了相關規定,在此不盡列舉。再結合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律師法及律師業慣例,我對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責任時

律師的過錯總結為以下幾點:

1、超越委託人的委託權限

2、與第三方惡意串通,損害委託人的利益

3、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或提前退庭

5、因疏忽,超過訴訟時效

6、將相關證據材料丟失

7、對當事人提供的重要證據線索不予調查取證,或者對重要證據材料有明顯錯漏

8、傳播不利謠言、披露個人隱私

9、翫忽職守,草率處理案件

10、未盡到以一名合格律師在當時當地條件下所應盡的其他注意義務(如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的“過錯”)

​三、結語

以上就是我本期所講的內容,希望廣大讀者能夠獲益,作者水平有限,難免存在疏漏和不足之處,望各位讀者提出建議和意見。如果覺得好,也希望大家動手轉發起來吧!傳播法律知識,讓法律不再晦澀難懂,讓法律迴歸大眾,融入每一個人的生活,這是每一個法律人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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