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煙臺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出臺 產權增購限制期延長到5年

2017年3月,煙臺市政府出臺《煙臺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煙政辦發〔2017〕6號),當年5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該《辦法》試行兩年來,煙臺在省內率先探索共有產權住房模式,市中心區先後籌集供應房源1566套,面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家庭銷售510套。根據省、市安排部署,今年煙臺市建設共有產權住房試點工作已納入全省20項重點民生實事當中,為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煙臺市在借鑑上海等國家試點城市經驗的基礎上,對原《試行辦法》進行了逐條梳理,結合實際情況,重新制定了《煙臺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經上級主管部門審閱,並經煙臺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已於日前印發出臺,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相比原《試行辦法》,新的《煙臺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主要修訂了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擴大政策適用範圍。原《試行辦法》試行期間,適用範圍為煙臺市中心區(芝罘區、萊山區)。為適應國家、省政策導向,推動共有產權住房制度取得更大成效,新《辦法》將適用範圍由擴大到煙臺市區。其他縣市也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實施共有產權住房政策。

二、拓寬房源籌集渠道。原《試行辦法》規定共有產權住房主要從已建成的保障房中籌集。根據建設共有產權住房試點工作及現實需要,新《辦法》確定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符合條件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投資新建共有產權住房。新建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用地採取公開出讓方式供應,實行優先保障,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禁止改變建設用途或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同時,共有產權住房還可繼續從已建成的保障房中籌集。

三、完善產權份額比例。原《試行辦法》規定,共有產權住房配售價格以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價格為基準下浮10%核定,向符合條件的承購人出售產權份額為70%的單一比例,剩餘30%產權由出售人持有。根據試行情況和保障家庭支付能力以及實際反映,

新《辦法》將出售產權份額比例調整為60%、70%、80%三個檔次,由承購人根據自身支付能力自行選擇,增強了靈活性,更加適應保障家庭需要。

四、進一步嚴格產權增購制度。原《試行辦法》對共有產權住房的產權增購管理較為寬鬆,規定承購人在購買2年後即可增購取得全部產權,並可將住房上市交易。為更好體現“房住不炒”的原則,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意見並參照上海等城市做法,新《辦法》將產權增購限制期延長到5年,確定承購人自繳納契稅完稅之日起5年內,不得增購產權份額;購買其他住房的,其產權份額由出售人原價回購。共有滿5年,承購人可以申請增購產權,增購價格原則上按屆時計稅評估價格計算,計稅評估價格低於原配售價格的,按原配售價格計算;承購人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先增購取得共有產權住房的全部產權。

為確保新舊政策銜接到位,新《辦法》施行前已出售共有產權住房的管理,仍按原規定執行。除此之外,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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