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捷信金融算不算高利貸?禍害了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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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院裁定顯示捷信公司涉嫌經濟犯罪。2019年12月10日,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在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即捷信公司)與黃勤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9蘇0105民初6572號)中,以捷信公司涉嫌經濟犯罪為由,駁回捷信公司起訴。但該案件是否涉及違法或變相高利,裁定是否已生效,當事人是否上訴,上訴結果如何,不得而知。


捷信公司放貨是否為高利貸,受到眾多網友的強烈質疑。以“捷信”、"高利貸"為關鍵字,在悟空問答裡搜索出來的問題達40多個,在百度裡搜索的信息更是高達212萬條。

筆者不敢妄言捷信公司的發放的第一筆貸款都是高利貸,但通過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很多判決書都有“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或類似的相關表述,一般是對捷信公司或第三人公司主張的利息、違約金、費用過高不予支持。這也意味著捷信公司的部分放貸存在違法高利,特別是2018年之前發放的、有第三人公司(服務商)參與的貸款,通過第三人公司變相收取費用的形式,累高借款人承擔實際借款利率利息。

在南京市建鄴區法院人民有90多個再審裁定書,對捷信公司向個人放貸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進行再審,並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選取一個已裁定再審的一審案件,以說明捷信公司放貸中存在的變相高息。在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馳諮詢有限公司與耿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號:2018蘇0105民初537號)一案中,耿某向捷信公司申請貸款,貸款本金20000元、分期數36期;每月還款額1103.5元;月客戶服務費率0.335%;月貸款管理費率1.34%;月貸款利率1.75%;月靈活還款服務包費15元;深圳捷信信馳諮詢有限公司收取客戶服務費;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法。捷信公司出具的《借款人須知》載明:總貸款本金20000元、每月還款額1103.5元、分期期數36期、年貸款利率21%、貸款利息總額7126元、客戶服務費2412元、貸款管理費9648元。

筆者分析:本金20000元、分36月償還;每月還款1103.5元,以等額本息法計算的年利率為51.71731%(摺合月利率4.3094%)。還款明細表如下:

通過上表可知,累計償還利息總和為19726元,再對照合同收取的息費項目,貸款利息總額7126元+客戶服務費2412元+貸款管理費9648元+月靈活還款服務包費540元=19725元,恰好相等(因小數點相差1元)。

若以金融借貸合法的最高年利率24%計算本金20000元、分36月償還的,每月只須償還784.66元,累計償還利息總和只須8247.65元。還款明細表如下:

由此可知,案例中息費總和中的11478.35元(19726元-8247.65),因違反金融借貸最高24%年利率標準,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當然,一個案例無以反映捷信公司放貸的全部,其違法或變相高利放貸的程度如何,不得而知,但至少也可以管窺一豹。同時,筆者注意到2018年後的捷信放貸部分判例中,已沒有了第三人服務商公司,其訴訟請求一般也得到法院的支持。這種規範化合法化的變化,或許與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有關。該意見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 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特別期待的是,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認定的捷信公司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有無移送至公安機關處理,處理結果如何,各位網友持續關注,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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