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6 年底了,不還債還等法院上門找你嗎?


年底了,不還債還等法院上門找你嗎?

執行幹警將被執行人帶到法院

年底了,

年前欠下的債還清了嗎?

或者……欠錢的人都還錢了嗎?

親戚朋友間的債或許可以再等等

可是,蓋過法院印章的“債”卻是等不了呀

下面這個李某,因捲入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而欠下的債,卻遲遲不履行

這不?法院幹警上門找他了

基本案情:

李某是一家汽車修理店的老闆,2011年的一天,汽車修理店工人羅某、覃某受李某指派駕車外出修理汽車,之後兩人吃宵夜、喝酒,並由羅某駕駛車輛搭載覃某返回天等縣城。途中,車輛撞到停放在道路左側的中型自卸貨車,造成覃某當場死亡,羅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覃某的父母認為,其子覃某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交通事故死亡,作為僱主的李某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將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天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僱傭覃某在汽車修理店工作,從事汽車修理,雙方形成勞務關係,覃某在外出修車返回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應認定為因從事勞務活動遭受交通事故死亡,僱主李某應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覃某和羅某在採石場老闆家同臺喝酒,明知羅某酒後駕車仍同坐其車返回縣城,應認定其沒有盡到必要的自身安全注意義務,自身存在一定過錯,依法可以減輕李某的賠償責任。李某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受害人覃某承擔20%的責任,該院依法判決李某賠償覃某的父母經濟損失9萬餘元。一審判決後,李某不服判決並上訴至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李某沒有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覃某的父母遂向天等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但經查詢,李某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不得已終結本次執行。

執行經過:

1月14日

上午10點 執行局幹警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關於李某的財產線索進行摸排。

下午3:20 申請執行人對摸排情況進行篩查,確認被執行人李某的財產所在。

下午3:50 到達被執行人家中進行搜查,當場搜出現金1萬元。

下午4:45 將李某帶回法院作進一步調查詢問,同時決定對本案恢復執行。

下午5:30 在接受調查過程中,李某不積極履行,決定對其進行拘留。

下午6:00 在拘留前的體檢途中,李某通過電話聯繫親友代為履行。

下午6:40 李某親友代為履行賠償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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