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 36人被追責!神木“1.12”重大煤礦事故調查報告公佈

2019年1月12日16時20分,陝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百吉礦業發生一起重大煤礦事故,造成2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788萬元。

近日,陝西煤監局網站公佈了該起事故的調查報告,認定該起事故為煤塵爆炸事故。

有36人在該起事故中被追責,其中:9人被逮捕、5人被追刑責、22人受到黨紀政務處分。

36人被追责!神木“1.12”重大煤矿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506連採工作面和開採保安煤柱工作面採空區及與之連通的老空區頂板大面積垮落,老空區氣體壓入與老空區連通的巷道內,揚起巷道內沉積的煤塵,瀰漫506連採面,並達到爆炸濃度,在三支巷中部處於怠速狀態下的無MA標誌非防爆C17運煤車產生火花,點燃煤塵,發生爆炸,造成人員傷亡。

間接原因:

1.違法進入老空組織回採,開採老空保安煤柱 。一是回採方案和506連採工作面作業規程中設計的部分支巷位於採空區保安煤柱範圍內。二是超出回採方案和作業規程中506連採工作面開採範圍,違法組織開採採空區煤柱。

2 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工藝。一是506連採工作面主、輔運輸車輛均為無MA標誌的非防爆柴油無軌膠輪車,主運輸車輛由個人購買,自管自用。二是採用落後淘汰的巷道式開採工藝回採邊角煤,以掘代採、以探代採。三是二區邊角煤開採沒有獨立的進風巷,利用506進風順槽作為進風巷,垂直於506進風順槽掘進探巷,後退式單翼採硐回採,局扇通風,串聯通風。四是506連採工作面採用每採2-3個採硐強制放頂方式,放頂後工作面只有1個安全出口,工作面風流通過冒落的採空區迴風。

3.井下采掘工程違規承包分包,現場安全管理失控。一是將井下采掘工程分別承包給山東魯泰和煒源公司。二是將井下綜掘和連採工作面承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的煒源公司。三是百吉礦業、魯泰公司百吉項目部、煒源公司共同隱瞞採掘承包真相。四是沒有建立統一有效、合理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管理體制混亂,職責相互交叉,責任不明確。五是煒源公司組織機構不健全,未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六是陝西魯泰作為山東魯泰在陝公司,並未將採掘承包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魯泰百吉項目部部分管理人員在百吉礦業煤礦擔任煤礦領導職務制止不力。

4.資料造假,蓄意隱瞞違法違規行為,逃避監管。一是506連採工作面開切眼東南部老空內巷道及開採情況,沒有出現在作業規程中,也沒有填繪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圖紙、資料等與實際不符。二是對專家 “會診”檢查出的重大問題未落實整改。

5.礦井安全投入不足,職工培訓不到位,現場管理混亂。一是百吉礦業和煒源公司未配備鑽探設備和防爆運輸車輛。二是職工安全意識差,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有入井人員攜帶煙火現象。三是防塵設施不全。灑水管路未按規定延伸至所有作業地點;在進、迴風巷未安設自動控制風流淨化水幕等設施。

6.對隱蔽致災因素沒有進行治理 。一是對於已經探明的碳窯溝老空存在的大面積懸頂等安全隱患未進行治理。二是掘進巷道9次打通老空後,沒有退回並未按規定構築防爆防水閉牆。

7.地方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督管理存在漏洞。

(1)店塔中心煤管所現場檢查不嚴不細,在百吉礦業《5-1煤南翼連續採煤機短壁回採設計》、《5-1煤南翼連續採煤機短壁回採作業規程》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採煤工藝、違反規定串聯通風、506連採工作面開切眼和二支巷位於碳窯溝老空保安煤柱範圍內的情況下,仍同意5-1煤南翼連採區域進行回採;對百吉礦業組織3次專家“會診”式檢查,對排查出的隱患沒有如實記錄在執法文書中,並依法處理;對駐礦安監員、包礦人員履職情況監督不到位;駐礦安監員在無MA標誌非防爆無軌膠輪車月檢合格登記表上簽字,同意其入井,未發現百吉礦業長期違法進入老空回採保安煤柱、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採煤工藝、違規串聯通風、違法承包等問題。

(2)神木市能源局履職不到位。未認真落實神政辦發〔2018〕23號、94號文件相關要求,未對百吉礦業報送的《5-1煤南翼連續採煤機短壁回採設計》組織審批,對百吉礦業《5-1煤南翼連續採煤機短壁回採設計》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採煤工藝、違反規定串聯通風,老空開採和違規承包等問題失察;對專家“會診”檢查出的隱患問題沒有如實記錄,並依法處理;對店塔中心煤管所駐礦安監員同意百吉礦業無MA標誌非防爆無軌膠輪車入井問題失察;沒有組織、督促百吉礦業對《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報告》普查發現的隱蔽致災情況採取措施治理。

(3)榆林市能源局對榆林市行政區域內煤礦長期存在無MA標誌非防爆無軌膠輪車入井、違法承包、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採煤工藝等問題監管不力,安全檢查走過場,不認真。按照監管計劃,於2018年12月18日對百吉礦業進行安全檢查,檢查人員沒有入井檢查;在查看了神木市能源局組織的百吉礦業第三輪專家“會診”式檢查組提出的48條問題清單後,沒有采取處理措施或提出處理意見。

(4)神木市政府對神木市能源局履職不到位問題失察。對神木市能源局落實神政辦發〔2018〕23號、94號文件相關要求督促檢查不夠。

(5)神木市委督促市政府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治理年”專項行動不夠。

追責36人

(一)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人員(9人)

1.張增峰,群眾,百吉礦業最大股東,供應部部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2.張德鎖,中共黨員,百吉礦業股東、執行董事、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宋光平,群眾,百吉礦業股東,財務總監。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4.屠建德,中共黨員,百吉礦業總工程師、煤礦總工程師,分管生產技術部、通防部、地測防治水辦公室、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負責全礦安全、生產、技術日常工作,管理兩個承包單位,直接管理506連採面。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張東旭,群眾,煒源公司股東,百吉礦業煤礦連採隊隊長,連採隊第一責任人,負責506連採工作面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6.陳科平,群眾,煒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煒源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7.胡書貞,中共黨員,百吉礦業煤礦礦長,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魯泰百吉項目部黨支部書記、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開除黨籍、政務開除處分。

8.王雷廷,中共黨員,百吉礦業煤礦安全副礦長,協助礦長負責全礦安全工作;魯泰百吉項目部通防部部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開除黨籍、政務開除處分。

9. 牟建凱,中共黨員,百吉礦業煤礦生產副礦長,魯泰百吉項目部黨支部副書記、副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開除黨籍、政務開除處分。

(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5人)

1.周璇,群眾,百吉礦業煤礦地質測量副總工程師兼生產技術部部長,協助總工程師分管地測、防治水工作。未將老空開採區域填繪在礦井採掘工程平面圖上,隱瞞老空開採情況,對百吉礦業故意掩蓋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負有直接責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楊延鵬,群眾,百吉礦業煤礦機電副礦長,魯泰百吉項目部機電部副主任工程師。未正確履行機電副礦長職責,506連採工作面使用多臺無MA標誌非防爆無軌膠輪車,且向監管部門隱瞞相關問題,對煤礦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無軌膠輪車負有直接責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開除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高傳飛,中共黨員,百吉礦業煤礦環保副礦長兼機運部部長,魯泰百吉項目部機電部部長。未正確履行機運部長職責,無視煤礦使用多臺無MA標誌非防爆無軌膠輪車,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開除黨籍、政務開除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趙紅劍,群眾,神木市能源局駐百吉礦業駐礦安監員。負責 “監督百吉礦業盜採保安煤柱的行為;監督百吉礦業是否在批准的區域進行採掘作業,對採掘工作面個數、地點、進度真實掌握並及時上報;監督百吉礦業輔助車輛管理”等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在駐礦期間翫忽職守,違規在無MA標誌非防爆無軌膠輪車月檢合格登記表上簽字,同意其入井;未發現百吉礦業違法進入老空盜採保安煤柱、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採煤工藝、違規串聯通風、違法承包等問題,負直接責任。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九條第二項,建議責令辭職。

其行為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涉嫌翫忽職守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建議將趙紅劍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審查起訴。

5.慕宏文,群眾,店塔中心煤管所百吉礦業包礦人員,負責 “深入煤礦及時瞭解煤礦的安全生產運行情況,對煤礦基本情況做到‘一口清’;監督煤礦嚴格執行中省市下發的文件精神要求;對所包煤礦駐礦安監員日常工作的監督檢查”。未正確履行職責,在包礦期間翫忽職守,未能瞭解煤礦真實的生產情況,未發現百吉礦業違法進入老空盜採保安煤柱、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採煤工藝、違規串聯通風、違法承包等問題;對駐礦安監員日常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九條第二項,建議責令辭職。

其行為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涉嫌翫忽職守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建議將慕宏文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審查起訴。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22人)

1.劉子榮,中共黨員,百吉礦業煤礦安全副總工程師,分管火工品庫及火工品的購買、運輸、儲存、發放、退庫、銷燬等,並協助安全副礦長工作。未認真履行協助安全副礦長工作職責,對煤礦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且向監管部門隱瞞相關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國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管理知識和能力考核合格證,給予撤職處分,並處罰款9000元。

2.閆剛,群眾,百吉礦業煤礦採掘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工作,魯泰項目部生產技術部副主任工程師。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違法進入老空組織回採、違法盜採老空保安煤柱的問題,沒有提出反對意見,也沒有向監管部門報告,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撤職處分。

3.何西偉,中共黨員,百吉礦業煤礦安全副總工程師,魯泰項目部安監部部長。對違法進入老空開採保安煤柱、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採煤工藝、違規串聯通風、使用無MA標誌非防爆無軌膠輪車等問題沒有提出反對意見,也沒有向監管部門報告,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4.秦培建,中共黨員,百吉礦業煤礦通防副總工程師兼通防部部長,魯泰項目部生產技術部部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違規串聯通風及對506連採工作面防塵工作不到位負有管理責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5.楚旭峰,中共黨員,陝西魯泰總經理,主持陝西魯泰全面工作。未認真履責,疏於對魯泰百吉項目部管理,未向有關部門報告百吉礦業違規承包情況,對魯泰公司百吉項目部管理人員在百吉礦業擔任礦級領導行為制止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6.張憲民,中共黨員,神南產業煤炭生產事業部副部長。未認真履責,違反工作紀律,要求工作人員按照屠建德意見修改《5-1南翼連續採煤機短壁回採設計方案》,將採煤工藝修改為國家明令禁止的採煤工藝,將506連採工作面一支巷、二支巷(部分)設計在採空區隔離煤柱範圍內。設計方案未經審查即交付百吉礦業使用;未按照合同約定派駐技術服務人員到現場進行技術指導,工作失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降為科員級。

7.賀華,中共黨員,神南產業煤炭生產事業部部長。未認真履責,設計方案未經審查即交付百吉礦業使用,未按照合同約定派駐技術服務人員到現場進行技術指導,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正確履行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8.薛元發,中共黨員,神南產業副總經理。負責神南產業百吉項目,未認真履責,對設計、編制審查過程沒有過問;對百吉項目監督把關不嚴,對設計未經審核即提供給百吉礦業付諸實施問題失察;未督促煤炭事業部按照合同約定到現場提供技術指導,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正確履行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9.張洪民,中共黨員,煤科院有限公司專家庫專家,百吉礦業會診式檢查專家組採掘專家。在對百吉礦業進行會診式檢査時,違反工作紀律,對“從採掘工程平面佈置圖上看,506連採工作面切眼、南翼備用工作面巷道已分別進入兩個廢棄小窯採空區的保護煤柱線內”的問題複查中失察,在該問題未實際整改的情況下,簽署“已整改”的複查意見,工作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降低退休待遇。

10.楊勇,中共黨員,煤科院有限公司業務主管,百吉礦業專家“會診”式檢查專家組組長。在對百吉礦業會診式檢査時,違反工作紀律,對“從採掘工程平面佈置圖上看,506連採工作面切眼、南翼備用工作面巷道已分別進入兩個廢棄小窯採空區的保護煤柱線內”的問題複查失察,整改把關不嚴,工作失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1.趙紅傑,群眾,店塔中心煤管所副所長,職責中負責 “轄區屬地監管煤礦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礦井標準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駐礦安檢員日常監督考核管理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2018年11月28日帶隊檢查百吉礦業,複查11月19日專家檢查後提出的問題是否整改到位,未發現《5-1煤南翼連續採煤機短壁回採設計》及《5-1煤南翼連續採煤機短壁回採作業規程》存在的違規採煤工藝、違規串聯通風等問題;2019年1月8日至9日,帶隊對百吉礦業第三輪“專家會診式”檢查發現的47條問題清單進行復查,根據煤炭採掘專家張洪民簽署的已整改意見,認定“506連採工作面切眼、南翼備用工作面巷道已分別進入兩個廢棄小窯採空區的保護煤柱線內”的問題整改完成,客觀上未能查清真實情況;對駐礦安監員日常監督考核管理不到位,對百吉礦業駐礦安監員未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致使百吉礦業駐礦安監員沒有充分發揮對煤礦的日常監督作用。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開除處分。

12.尚振平,中共黨員,店塔中心煤管所所長,主持店塔中心煤管所全盤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在2018年12月17日至18日,帶隊對百吉礦業進行專家會診式檢查,對專家組提出的47條問題,僅將其中的14條問題寫入執法文書;採掘專家張洪民提出“從採掘工程平面佈置圖上看,506連採工作面切眼、南翼備用工作面巷道已分別進入兩個廢棄小窯採空區的保護煤柱線內”問題並將該問題識別為一般隱患,尚振平發現了2018年電子版物探圖與2014年版物探報告出現矛盾,但未要求煤礦採取探巷方式進一步核實真實情況,未作為重大隱患寫入執法文書;對百吉礦業進入老空回採保安煤柱、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採煤工藝、違法承包等問題失察;對駐礦安監員、包礦人員日常監督考核管理不到位,對駐礦安監員、包礦人員未正確履行職責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開除黨籍、政務開除處分。

13.李增學,中共黨員,神木市能源局安監科百吉煤礦包礦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2018年11月28日參加檢查組,複查11月19日專家檢查後提出的問題是否整改到位,未發現《5-1煤南翼連續採煤機短壁回採設計》及《5-1煤南翼連續採煤機短壁回採作業規程》存在的嚴重問題;2018年12月17日至18日,參加對百吉礦業進行的專家會診式檢查,對專家組提出的47條問題,僅將其中的14條問題寫入執法文書;採掘專家張洪民提出“從採掘工程平面佈置圖上看,506連採工作面切眼、南翼備用工作面巷道已分別進入兩個廢棄小窯採空區的保護煤柱線內”問題並將該問題識別為一般隱患,檢查組未作為重大隱患寫入執法文書;2019年1月8日至9日,對百吉礦業第三輪專家會診式檢查發現的47條問題清單開展複查,在該礦沒有對“從採掘工程平面佈置圖上看,506連採工作面切眼、南翼備用工作面巷道已分別進入兩個廢棄小窯採空區的保護煤柱線內”的隱患進行整改的情況下,認定整改完成;對所包煤礦出現國家明令禁止的無MA標誌非防爆無軌膠輪車入井問題監督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責令辭職。

14.楊帆,群眾,神木市能源局安監科副科長,包片(店塔片區)幹部。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所包片區出現國家明令禁止的無MA標誌非防爆無軌膠輪車入井問題監督不力,未發現違法進入老空組織回採,未發現百吉礦業違法回採老空保安煤柱的問題,未發現違法承包的問題,對駐礦安監員、包礦人員日常監督考核管理不到位;配合榆林市能源局對礦檢查時,對百吉礦業第三輪“專家會診式”隱患排查檢查組提出的47條問題不聞不問。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撤職處分。

15.高慶豐,中共黨員,神木市能源局安監科科長。負責“監督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督檢查各中心煤管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對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未認真履職,對百吉礦業在老空內開採問題和將綜採、連採、綜掘工程違規分包的問題失察,對第三輪專家會診式檢查排查出的隱患沒有如實記錄在執法文書中並依法處理問題失察;對店塔中心煤管所、安監科監督管理不到位;對神木市出現國家明令禁止的無MA標誌非防爆無軌膠輪車入井問題監督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之規定,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16.劉永安,中共黨員,神木市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全市屬地監管煤礦安全生產及事故調查工作,分管安監科,包抓神木市店塔中心煤管所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店塔中心煤管所疏於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對第三輪專家會診式檢查排查出的隱患沒有如實記錄在執法文書中並依法處理問題失察,對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發現的問題沒有督促煤礦治理,對事故發生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降級處分。

17.劉拴榮,中共黨員,神木市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能源局全盤工作,不認真履行職責。落實神政辦發(2018)23號、94號文件有關要求不到位,對神木市委、市政府“隱蔽致災因素治理年”活動沒有認真貫徹落實,對科所管理不到位,對下屬監管不力,對第三輪專家會診式檢查排查出的隱患沒有如實記錄在執法文書中並依法處理問題失察,對轄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18.王懷賢,中共黨員,榆林市能源局總工,負責包抓神木市煤礦安全工作,工作失職。在2018年12月18日,帶隊檢查該礦時,本人沒有下井,也沒有安排隨行人員下井檢查,在查看了神木市能源局組織的百吉礦業第三輪專家會診式檢查組提出的47條問題清單後,沒有采取處理措施或提出處理意見,未履行包抓神木市煤礦安全工作的職責,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9.秦林惠,中共黨員,時任榆林市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2019年1月19日免去市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負責能源局全面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決策部署不力,對神木市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檢查督促指導不到位,作風漂浮,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20.龔興中,中共黨員,時任神木市副市長(2019年1月19日免職),負責資源和煤炭生產與集運工作,分管市能源局。對神木市能源局履職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煤礦攻堅行動、百日大排查活動、隱蔽致災因素排查組織不力、落實不力,對市能源局未發現百吉礦業違法進入老空組織回採、違法盜採老空保安煤柱、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無MA標誌非防爆無軌膠輪車、違規分包等行為失察,對第三輪專家會診式檢查排查出的隱患沒有如實記錄在執法文書中並依法處理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21.封傑,中共黨員,時任神木市委副書記、市長(2019年4月26日免職),領導市政府全面工作,全市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部署不力,對市政府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力、未有效制止百吉礦業諸多非法行為等問題失察;對神木市行政區域內煤礦長期存在的無MA標誌非防爆無軌膠輪車入井問題未列入煤礦攻堅行動方案和煤礦安全生產百日大排查活動方案,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22.張生平,中共黨員,時任神木市委書記(2019年4月26日免職),未正確履行職責。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不力,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對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存在問題失察;對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治理年”專項行動重部署、輕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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