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7 徵收土地時該如何說“不”

政府徵地時,被徵收人到底有沒有拒絕的權利;如果有的話,又該如何行使這些權利?今天要和大家討論的就是這個話題。

1、政府徵地,被徵收人有沒有拒絕的可能

必須要先說明的是,政府依法進行土地徵收時,代表的是國家和公共利益,此時這一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如果剪去其中過程,只截頭留尾地來說的話,被徵收人拒不簽字交地,最終都是無法阻擋合法徵收的腳步的。換言之,如果政府的徵收行為嚴格合法,那麼被徵收人能夠爭取的就是在合法範圍內獲得儘可能高質量的補償安置。

但這並不代表著只要地方政府大手一揮說要“徵地”,被徵收人就只能任其擺佈。假如徵地程序存在問題、相關審批手續不全、徵收行為本身違法,那麼對於這樣的土地徵收,被徵收人是有權拒絕的。或者說,政府徵地能否拒絕,關鍵在於徵收行為是否合法。

2、被徵收人如何行使自己說不的權利。

正如我們前文所說的,要想拒絕政府徵地,就要弄清楚徵地行為是否違法。此時被徵收人需要做的就是弄清楚兩件事:合法的徵地程序是怎樣的;自己面對的徵地行為是怎樣的。

先來說說合法徵地的主要程序。

首先, 在進行徵地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發佈擬徵地公告,以書面形式將擬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以經濟組織成員;

接著,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組織進行對擬徵收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狀況的調查,並就調查結果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徵地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進行共同確認;

然後,如果被徵收人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聽證,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舉行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上各方意見對徵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等進行修改完善。這次聽證會還會涉及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對被徵收人來說相當重要;

再然後,將徵地相關材料組卷逐級上報有批准權限的人民政府審批,依法取得徵地批准。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收到徵地審批文件之日起10日內製作併發布《徵收土地公告》,將徵地批准機關、文號、時間、用途,被徵收土地、被徵收人相關情況、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以及被徵收人的救濟權利等向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被徵地農戶公告。

隨後,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徵地方案和補償登記資料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收土地範圍內向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進行公告,告知被徵收人具體的徵地補償(各項費用)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等相關內容。

最後,徵收方足額將徵地補償支付給被徵收人(通常直接支付給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再由其統一進行規劃分配),被徵收人在獲得補償安置後依法如約交付土地,被徵收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土地,完成整個徵收工作。

再來說說被徵收人如何瞭解自己面臨的徵收行為相關信息。

在土地徵收過程中,有一部分徵收相關手續、文件材料是政府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的,如我們上文所說的幾份公告、一書四方案(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國務院或升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覆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轉發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另外還有一些徵地相關信息,是可以依法經被徵收人申請公開的。

被徵收人要想確認自己面臨的土地徵收是否合法,可以先確認自己是否見到了以上徵地相關信息,沒有見到的,也可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獲取。

判斷徵地程序是否合法是一件很複雜的事,涉及的相關資料內容非常繁多複雜,被徵收人可以在瞭解以上內容的基礎上,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初步的分析判斷。但要提醒被徵收人的是,實踐中徵收方往往不會露出太多明顯的漏洞,很多違法破綻會存在於極其隱晦的地方,對於對相關專業知識和詳細規定缺乏瞭解且實踐經驗不足的被徵收人來說是很難發現的。

如果被徵收人真的對徵地項目存疑,或隱約知道徵地程序存在問題,但實在難以單純憑靠自己的能力發現問題所在並有效應對的,可以向專業拆遷律師求助,在律師的幫助下更深入地瞭解和分析案情,積極開展維權行動。

當然,實踐中徵收項目因被徵收人個人意願而被直接喊停的案例並非不存在,但確實屬於少數。如果徵收行為本身並不存在嚴重的違法之處,或拆遷工作已經進行到難以恢復原狀的程度,徵收項目很可能不會被直接取締。拆遷律師想說的是,就算被徵收人此時已經無法改變搬遷的命運,還是可以在合法範圍內爭取儘可能多的補償/賠償的。雖然這可能不是被徵收人的本願,但總還是聊勝於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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