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3 簽字擔保需謹慎 一不小心成被告

很多人對擔保不以為然,以為就是簡單籤個名字,債權人最後肯定不會追償到自己,殊不知很多人都是因為擔保而揹負鉅債和官司。2017年3月13日固鎮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審理了一起狀告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案件。

2016年1月23日,孟某因公司生產酒需要進原材料,通過謝某、劉某向王某借款20萬元,王某通過網銀把錢打給了劉某某,由劉某某轉給了孟某。孟某於當日給王某出具了一張借條,約定月利率2.5%,承諾2016年7月23日本息全部還清,並由謝某、劉某進行擔保,且謝某、劉某在借條中擔保人處簽字,但是,未明確約定擔保方式和擔保份額。後借款到期,經王某多次索要,孟某至今未償還本息。

王某訴稱,借款時李女士是孟某的妻子,二人於2016年6月底辦理了離婚手續,但借款發生在他們夫妻關係存續期內,故李女士應承擔共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孟某與王某約定月利率2.5%,即年利率超過了24%,該約定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王某未向法院提交孟某與李女士系夫妻關係的證據,不能證明該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謝某、劉某為該借款提供擔保,未明確約定擔保方式,故應認定為連帶擔保,因沒有約定二人的保證份額,故王某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並就全部債務承擔責任。遂判決被告孟某償還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擔保人之一的被告謝某對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法官提醒,借款需謹慎,擔保同樣需謹慎,要充分考量借款人經濟能力和償還能力,切不可因為一時盲目相信別人而使自己陷入債權追不回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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