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有期限“過期”難維權

有人擔保,借錢就可以完全放心嗎?近日,南陵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因過了擔保期限,法院判決擔保人免除保證責任。

2013年5月18日,被告張某以做生意週轉為由向原告俞某某借款30萬元。原告俞某某通過銀行將30萬元轉給了張某,當日張某出具了借條,借期二年,月息2分。被告洪某某在擔保人處簽名確認。借款期滿,被告張某僅支付了應付的利息,未償還借款本金。後原告多次找被告張某催要無果。原告俞某某於2019年10月19日起訴至南陵縣法院要求二被告清償借款本息35萬元。庭審中,被告張某對原告訴求予以認可,而被告洪某某認為擔保期限已過,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借條中僅約定了借款期限為二年,並未約定保證期間,因此原告俞某某作為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即2015年11月18日起6個月內,即2015年11月18日前要求被告洪某某履行連帶保證責任,現原告俞某某不能證實其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曾向被告洪某某主張過權利,故被告洪某某應免除保證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由借款人張某償還俞某某借款本息35萬元,駁回原告俞某某要求洪某某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藉此案提醒市民,有擔保的借款人也不能“高枕無憂”,要在擔保期限內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權利不用,可能會過期作廢。

顧婭 汪世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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