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如何看待七旬老人在泰国下海游泳不幸溺亡,法院仅判旅行社承担两成责任?

行摄青年


事实概述

2017年1月27日,张老先生与其老伴、女儿和外孙女一家四口由某旅行社带团出境赴泰国曼谷、芭提雅旅游。

2017年1月29日游程期间,旅行社领队在车上统计次日赴芭提雅金沙岛海滩的游客人数,张老先生夫妇考虑自身年龄大不适合岛上活动项目,提出不去金沙岛,对此旅行社领队未当场作具体安排。

第二天早晨,地接社导游迟到45分钟左右到场,旅行社领队未到,后领队通过电话表示,如果张老先生夫妇不去金沙岛则无法进行其他安排,于是张老先生夫妇跟随团队一起乘坐快艇到金沙岛游玩。

当日11时许,张老先生在金沙岛海滩边的海域游泳时发生溺水,经当地救援人员现场急救后仍不幸身亡,后旅行社协助张家人在泰国办理了善后手续。痛失亲人的张家人认为应该有人为此事负责,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时指派的领队未陪同团队进行金沙岛游程,违反旅游法的有关规定,被告领队事发前一天在车上及次日行程开始前均未告知张老先生夫妇不去金沙岛可以留在酒店的安排,且被告地接社导游迟到45分钟,造成张老先生夫妇上岛前无法与被告方进行有效沟通,这些过错与张老先生最终下海游泳并且溺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被告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张老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首要的风险防控义务,但他却没有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作出合理判断,最终选择下海游泳,这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此可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再者,案件中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张老先生死亡存在救助不力的因素,因此被告方领队未陪同团队上岛与张老先生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及与张老先生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酌定旅行社承担20%赔偿责任。

个人观点:

通过新闻至少可以知晓如下事实:

  • 1、在领队提议上岛行程时,死者因为自身身体情况已经明示不予考虑;
  • 2、在死者明示后,旅行社领队却答复如果不去无法安排;
  • 3、旅行社领队未到场,地接迟到45分钟,导致死者无法与旅行带队人员进行沟通;
  • 4、最终溺水身亡。
由此可以得知,倘若领队能够作出其他安排或者到场的情况下,那么死者显然是可能没有必要非要去金沙岛的,这也就意味着死亡结果=领队未到场+地接迟到+沟通不顺畅+死者自身体质问题。故而旅行社对该起事件的最终结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所以法院判令旅行社承担2成责任,没有异议。

麋鹿说法


我们应当考虑直接因果,或者说主要因素即关键……所说的1234都是平行因素,都不是事故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果法律支持这样的逻辑,即没有水就不会溺亡,不买机票就不会出国,不出国就不会沟通不畅,我们就没有社会化分工了。旅行社有责任,但不负主要责任。个人认为法院判决较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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