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被告馬新立於2014年1月25日、2014年8月6日、2014年10月18日分別向原告借款20萬元、20萬元、30萬元並分別約定了2分、3分、3分的利息,由原告持有的轉賬憑證為證,被告也予以認可,固原告的債權應予保護。後雙方上述三筆借款本息進行了結算,形成了二份借條。本案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楊會霞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與馬新立明確約定借款為個人債務或二被告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該約定,應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執行案號:(2017)豫0181民初5969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失信被執行人:楊會霞
性別:女
住址:鞏義市回郭鎮李邵村扶鳳街55號
執行法院:鞏義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鞏義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70萬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法官聯繫電話:0371-85669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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