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法官裁判文書寫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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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來講,作為現代國家的治理手段之一就是運用法律手段,作為最終裁決的法院所擔負的重擔可想而知,在微觀層面與社會公眾發生密切聯繫的就是裁判文書,在文書的背後是一個一個鮮活的法官,雖然在現代官僚體系中法官並非“官”,但卻代表著國家適用法律,判斷是非,決定著對錯。

英國哲學家培根說: “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 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源。 ”追求公正,追求真相是每個當事人,和每一個法律人的追求,但現實總是無情的打擊著理想,我們只能取法乎上,因為畢竟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之間存在著莫大的差距,但是我們應該堅信”審判這個被人們所尊崇的儀式,供奉著一個崇高的理想:人們應該在實施懲罰之前暫停一下,讓深思熟慮凌駕於直覺之上。”正因為如此,作為最終說理的載體法律文書才顯得格外重要,法律不是停留在書面上的,是應該體現在人們的行動上的,作為裁判者的法官不僅要運用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解釋法律,是在更大的程度上在說理,說理顯然是最重要的,因為面對的往往是“不講理”的人。

明晰了文書的重要意義,我們更應該考慮的是如何通過文書的說理來解釋法律,推動法治的進步,這不僅是在普通法系國家至關重要,在大陸法系國家也同樣重要,這是裁判者的基本功,練好基本功是最重要的。所以由美國聯邦司法中心編寫,何帆翻譯的《法官裁判文書寫作指南》這本書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這樣一個問題“如何寫好一份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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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無論是什麼樣的寫作,從某種程度上講都是個人的體驗,即必然是有一定的個性的,儘管如此在裁判文書的寫作中仍然有共性可以探討。本書中指出,一套完整的裁判文書,大體分文為五個層次:

1.寫作風格的確定。即便是個人寫作,語言風格,修辭手法各有風格,但對確定性、嚴謹性、中立性要求更高。

2.文書樣式的選擇。裁判者會根據所處法院層級、案件類型和審理模式加以確定,當繁則繁,當簡則簡。

3.司法倫理的要求。裁判文書可以有個人風格,但更應符合司法倫理,對社會熱點的憑藉、對其他裁判的點評、對當事人或律師觀點的回應都不能率性而為。

4.說理的運用。應當體現明晰的寫作思路、具備嚴謹的邏輯結構,擅長連點為線、聚線成面,形成有說服力的論證。

5.寫作過程的協作。既包括法官與法官之間的協作,也包括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間的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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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裁判文書不是一個地區一個國家的問題,是所有以法律作為治理手段國家必須面對的問題,在波斯納大法官那裡總結了普通法系國家裁判文書存在的問題,我們姑且放一放,我們需要面對的是裁判文書的“中國問題”。

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1.裁判文書說理不足,法理分析不透徹。

2.爭議焦點歸納不具體、不全面、不準確。

3.二審裁判文書過多引用一審裁判文書,概括性不強、篇幅冗長,前後重複。

4.對證據的分析論證過於簡單。要麼採信理由不足,要麼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某些證據或雙方爭議的證據未置可否,或不加分析直接採信。

5.法律適用錯誤或者援引法律不規範。

6.判決主文有缺陷,存在判非所訴或者漏判現象。

7.必要信息交代不完整,概括不準確。

8.行文邏輯不夠清晰,佈局結構不合理,層次不分明。

9.裁判文書用語和數字標點符號運用不規範。

.........

其實無論是在普通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一份裁判文書應當公允、明晰、準確地陳述案件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則,通過分析說理,展示結論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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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如何撰寫好裁判文書是擺在裁判者面前的一座山峰,既不能迴避也不能退縮,唯一的道路就是去攀登它,戰勝它,因為它就在那裡。

1.確定裁判文書的裁判範圍,有三個因素會影響裁判文書的範圍和形式:事實的複雜程度和法律議題的實質屬性、潛在的讀者群體,以及裁判文書是否刊印。

2.準寫裁判文書的準備工作。在撰寫法律文書之前,法官應該思考在裁判中說些什麼以及如何去說。這就要求他們必須條分縷析,將案件拆解成各種要素。需要做的是草擬提綱和使用法官助理。

正如魯格羅·亞狄瑟所說:如果一個法官希望文書能夠清晰、切中要害、文字以順暢的邏輯出現在讀者面前,首先就應該做到思路清晰明確、切中要害、文字以順暢的邏輯出現在腦海裡。這一過程,需要明晰把思想訴諸文本是檢驗解決方案的最佳方式,因為書寫可以把思維推到極致。法官在動筆之前,會受到先例直接推論影響,而形成一個預設結論,但在寫作的過程中,往往竟無法將預設的結論呈現紙上,他將絞盡腦汁,糾結反覆,直接得出一個適於當下、有理有據的裁判。

3.裁判文書寫作。裁判文書包括五個要素:

(1)關於基本案情、程序流程和裁判結果的介紹性陳述;

(2)關於判決解決的爭點的陳述;

(3)關於案件重要事實的陳述;

(4)關於如何適用相關法律解決案件爭點的論證;

(5)案件處理結果和必要的指示。

4.裁判文書的校訂。

寫作中存在的問題:

(1)拖沓冗長;

(2)語焉不詳、條理不清;

(3)結構鬆散;

(4)論證乏力;

(5)華麗浮誇和濫用幽默。

指引:

(1)剔除不必要的語句;

(2)簡潔與直白;

(3)使用平實的語言;

(4)暫時擱置初稿,重新整理思路。

5.寫作參考物。法官應當堅持閱讀一些寫作方面的書籍。包括《法律寫作文法的要素》《紅皮書:法律寫作文法指南》等,不僅如此,避免寫作乏味、晦澀的最好方式是閱讀非法律作品。非法律作品讀的越多,能夠用之於闡述法律的流行詞彙就越多,就能夠遠離拗口難懂的法律術語和老生常談。閱讀非法律作品,有時會受到各類短語、詞彙或場景的啟發。以非法律的情景作為類比,能夠讓行文生動活波,引用不落俗套的詞彙和場景。其實正如詞句:如若欲學詩,功夫在詩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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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此書是在基層法院工作期間,此書也是朋友所贈,中英文版,以我現在的能力僅能讀中文版,英文版尚不能及,亟待解決;另外讀此書的另一個契機因為兩個小事,最近看了兩個判決,一份是基層法院撰寫涉農詐騙案件的判決書,一份是基層法院撰寫的虛假訴訟的判決書,發現其中論證和說理的一些問題,剛好有此書可以解惑。其實不僅是裁判文書需要如此考慮,其他文書如辯護詞,答辯狀還有法律意見書等文書也應有所借鑑,總之要把一個事情在證據的論證清楚需要下更多功夫的,不管怎麼樣,至少有兩個人可以借鑑一個是白居易,一個是海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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