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聯合授信新規圍堵企業過度融資 防控信用風險

“有保有壓”聯合授信新規圍堵企業過度融資

本報記者 吳婧 上海報道

信用,對流動性的影響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

2018年6月1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官網發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據《中國經營報》記者瞭解,《辦法》已於5月22日下發至各銀監分局及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並部署開展試點工作。

銀保監會要求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銀行業協會“充分認識聯合授信的重要意義,把試點工作擺在重要位置”。

記者就此聯繫了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得到的反饋均表示,“總行層面還未下發具體文件,仍在認真學習研究”。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認為,《辦法》的實施以及試點工作的開展,對於建立健全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企業信用風險整體管控機制,遏制多頭融資、過度融資行為將發揮重要作用。

“多頭融資會擠佔信貸資源,從這個角度來說,新規有助於遏制企業超出自己的需要去融資,這個方法應該是有效的。”一位國家開發投資集團的相關負責人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

不過,北京大學經濟研究所常務副所長蘇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坦言,《辦法》在防止企業過度授信、同時防止銀行無序抽貸方面,有保有壓,有其積極意義,但這是“治標不治本”的辦法。

前瞻性防控信用風險

“從銀行角度來說,大額授信企業的風險防控對維護商業銀行資產質量和社會金融生態環境的穩定至關重要。”一位浙江銀監局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事實上,金融體系內的部分機構同時暴露於同一個大額授信客戶風險敞口,是很常見的。一旦出現問題,不可忽視其對系統性風險的影響。”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坦言,近年來,我國企業多頭融資、過度融資的問題日趨突出,一些大中型企業債務規模大,槓桿率高,財務負擔重,償債能力弱,存在嚴重風險隱患。少數企業過度融資也擠佔了稀缺的金融資源,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

新政出臺有助於遏制信用過度緊縮,有助於市場平穩。

聯合授信機制的主要目標是防範企業重大信用風險事件,適用對象為債權人數量多、債務規模大、外部風險影響廣的大中型企業,依據在銀行業的融資餘額和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兩個指標,《辦法》確定了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範圍。在3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餘額,且融資餘額合計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對在3家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餘額,且融資餘額合計在20~50億元之間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願建立聯合授信機制。在試點期間,各銀監局將根據銀保監會發布的標準,在轄內選取性質、行業、規模上具有代表性的企業作為試點對象。

前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認為,《辦法》的出臺彌補了監管短板。聯合授信機制彌補了銀行業對企業多頭融資、過度融資行為缺乏事前控制和事中監測的監管制度缺陷,有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準確掌握企業實際融資狀況,科學評估其整體風險水平,預先識別和前瞻防控風險。

根據銀保監會的要求,各銀監局要成立以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確保試點工作有序推進。各銀監局試點工作方案將於2018年6月30日前報銀保監會備案。

達破“行際間不暢”痛點

“在銀行嚴苛的績效考核導向下,信貸人員為了完成業績指標,對大中型企業客戶的話語權逐步減弱,導致銀行的授信管理日益被動,加之多家銀行對單一企業過度融資缺乏相應的監管制度安排,大額授信風險是需要警惕的。”一位大型國有股份制銀行的客戶經理告訴記者,“銀行的信貸業務同業競爭是很激烈的,不僅是我行,對其他銀行來說,優質大客戶也是要爭奪的‘甲方’。雖然我們會對客戶通過判斷進行合理的授信額度,但這樣的情況同樣可能會在其他銀行發生,最終多家銀行向同一客戶同一時間授信是極有可能的,那麼極有可能授信總額遠超其正常經營所需的資金規模,這種情況下,企業可能會選擇盲目擴張或者將資金投向主業之外的其他高風險領域,加劇信用風險的形成。”

“另外,雖然我們也會查詢企業在央行徵信系統登記的貸款情況,但是因為登記過程中存在時間差,無法及時瞭解最新情況,就容易出現企業過度融資的道德風險。但只要是優質企業,我們肯定會積極做業務的。”前述銀行客戶經理認為,銀行同業的溝通不暢是普遍存在的。

“銀企信息不對稱、銀行的過度授信,很容易造成企業過度融資,加之銀企之間缺乏有效的協作,也易造成銀企雙方對風險預判的不足。銀企信息不對稱、銀行同業合作不暢,是授信聯合管理的難點。”前述浙江銀監局工作人員表示,聯合授信管理將通過總額控制的方式推動行際間的溝通和合作,實現銀行間的信息共享和風險共擔,這是邁出的很大一步。

其實,早在2013年9月,浙江銀監局就指導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出臺了《企業授信總額主辦行管理試點辦法》,並先後組織在溫州、紹興、杭州蕭山等地區開展授信總額主辦行管理試點。2014年11月,浙江銀監局制定出臺《關於推進授信總額聯合管理機制試點工作的意見》。

根據浙江的經驗,授信銀行之間簽訂《授信與風險控制主辦行管理協議》是合作的基礎。除此之外,授信主辦行牽頭與其他授信銀行共同測算確定企業授信和對外擔保總額,並與企業簽訂標準格式的《銀行授信和對外擔保總協議》。對於銀行違反自律規定,擅自超出授信總額或對外擔保總額為企業辦理業務的,實行抵質押資產受償權順位後移等經濟處罰措施,並給予限期整改、公開譴責、行業內通報批評等行業制裁措施。值得一提的是,試點企業違反《銀企授信和對外擔保總協議》,授信銀行有權提出申請,由主辦行召集所有授信銀行集體商議,決定對企業實施解除融資合同、停止發放融資、處以一定金額違約金等措施。

前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認為,聯合授信機制有助於強化銀行間信息共享,抑制銀行之間因信息割裂導致的授信不審慎,壓縮企業多頭融資的制度空間,有效防範企業超出其償債能力的融資。

“標本兼治”需從企業入手

根據《辦法》標準,將遵循差異化原則選擇試點企業,確保試點企業在性質、行業、規模上具有較強代表性。各銀監局轄內試點企業數量原則上不得少於10家,計劃單列市以及經濟總量較小的省份可適當減少試點企業數量,但不得低於5家。各銀監局應於2018年6月30日前將試點企業名單報銀保監會備案。

一位山東銀監局工作人員認為,一般來說,大型企業對資金管理和使用要求更高,一旦管理水平滯後,很容易造成投資決策失誤。除經濟環境導致的市場風險和政策風險外,具備“大額授信”條件的企業,多會選擇跨區域和多元化的經營模式,這也加劇了企業經營的不確定性。

“不僅如此,很多集團類客戶旗下設有資金結算中心或財務公司,內部資金由集團統一調度使用,部分集團類客戶還採用統貸統還模式融資,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是無法掌握客戶資金使用情況的。而在現有的監管體系下,監管部門主要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數據獲取銀行各類信息,無法真正掌握大額授信客戶的實際經營情況和風險預警狀況。尤其是面對多頭授信、異地授信和過度授信,監管部門在銀行大額授信業務的信息服務和信貸業務監管方面存在缺失。”前述山東銀監局工作人員坦言。

但在蘇劍看來,有一些企業的“過度負債”,更多的是緣於擴大企業規模的“衝動”,缺乏對市場的理性判斷,尤其是一些國企的負責人,“做大規模”的訴求直接關聯其政績,導致在做企業經營決策時更加重視短期增長而忽略了企業的長期發展。“在這種情況下,首先要在企業層面進行改革,要把預算約束由‘軟’變‘硬’,要讓企業負責人在舉債的時候就明白,這些授信自己要負責還款。《辦法》相當於硬化了企業需要面對的約束,效果一定會有,但是想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最重要的是企業本身形成良好的目標機制和一套合理的約束體系。如果把企業合理融資的希望寄託於銀行和其他外部約束,那這個約束必須層層加碼,來阻擋防不勝防的企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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