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濮阳这俩人为他人借款做担保,开庭当天不到庭,结果……

濮阳这俩人为他人借款做担保,开庭当天不到庭,结果……

5月3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借助手机微信,与被告同步沟通,经认真、细致的调解,促使原、被告双方就借款纠纷达成和解意见,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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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16年11月29日,王某甲与某信用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8.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9日,王某乙、晁某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王某甲未履行还款义务。5月14日,该信用社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借款人王某甲,担保人王某乙、晁某偿还借款本金28.5万元。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团队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随即向原告某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详细了解案情,并同时向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晁某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开庭当天,只有原告某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方借款人王某甲到庭应诉,担保人王某乙、晁某均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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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快化解纠纷,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与王某乙、晁某某取得联系并添加他们的微信,在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微信与未到庭的王某乙、晁某进行案件证据审核,事实认定并沟通调解意见。经调解,被告王某甲同意分期偿还原告某信用社借款本金28.5万元,被告王某乙、晁某某同意为该借款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制定还款计划。为确保调解协议内容是未到庭的被告王某乙、晁某的真实意愿,承办法官利用下班时间赶往被告王某乙、晁某所在辖区,当面告知他们要督促被告王某甲按照调解协议定期还款。被告王某乙、晁某对其通过手机微信发表的调解意见进行追认,并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承办法官将民事调解书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案件顺利调结。(记者 张峰利 通讯员 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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