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东台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请务必关注本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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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业务经办规范化建设,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市农保处近日下发《关于切实做好避免支付失败以及暂停发放人员及时恢复发放等工作的通知》(东农保发〔2018〕7号)及《关于重申“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的通知》(东农保发〔2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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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城乡居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支付),7号文就做好避免支付失败以及暂停发放人员及时恢复等工作做出具体要求,各镇区经办人员要及时分清原因,区别处理。

因发放失败暂停发放待遇的,市农保处将从发放失败次月起予以停发,并按月将发放(支付)失败人员名单电子文档发至各镇区经办机构。各镇区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失败信息下发至各村居,由村居通知待遇领取人员,告知失败原因,待其到经办银行做相应处理并告知各镇区经办机构后,由镇区经办机构上报市农保处及时恢复发放待遇。

1、对于账户睡眠卡状态,镇区经办人员要通知待遇领取人员及时激活,激活后由镇区经办机构电话通知市农保处恢复发放(支付);

2、对于账户销户和“账号属性档中不存在该账号”的,要及时通知待遇领取人员补办新卡(社保卡优先)并同时与银行办理签约,签约成功后由镇区经办机构电话通知给付科恢复发放(支付);

3、对于账号与户名不一致的,镇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核准确认,更正后由镇区经办机构电话通知给付科恢复发放(支付)。

因未认证暂停发放待遇的,各镇区经办机构要及时进行待遇资格认证,认证后符合发放待遇的,由市农保处稽核科及时办理恢复发放。

因疑似死亡、重复领取暂停发放待遇的,各镇区经办机构要及时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农保处稽核科,稽核科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办理终止发放或者恢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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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经办人员在受理领取、注销申请业务(含机构自付和系统支付)时,应提醒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社保卡)是正常使用状态。

同时,采集申请人手机号码,列入上报市农保处电子档中。对系统支付失败及机构自付失败的,市农保处将根据申请人手机号码在“城乡居保企信通短信平台”上发送提醒短信。各镇区可根据需要,利用“城乡居保企信通短信平台”群发相关信息。

为杜绝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终止城乡居保关系并注销登记后,又申请参加城乡居保的现象发生,消除部分镇区经办人员对相关政策依据理解模糊不清,8号文就城乡居保注销登记等政策予以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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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

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规定,该业务仅限于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等情形之一时办理。

关于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的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对于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各镇区在受理咨询等业务时应明确告知参保人员,为避免重复缴纳保费需申请暂停参保缴费(不得办理注销登记)。城乡居保暂停参保缴费后,个人账户不间断计息,在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视具体情况依据政策办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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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监制丨小东 编审丨小鹿 主编丨小峰 编辑丨小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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