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單位沒給員工交職工養老保險,找單位補交保險時人事讓我辭職,怎麼辦?

劉志強66848292


你好,我是Sir聊HR,專業解答你的職場疑問。

看了你的問題和描述,可以明確的說你的單位不僅僅是給你們員工停繳了職工養老保險,應該是給員工們停繳了社保(包含五險的)。從2016年起單位就給你們停繳了社保直到現在,所以你的單位應當從2016年停繳社保的那一刻起給你們補繳到現在,停了多久就要補多久。

你們找單位談補繳社保的事,人事部經理卻說補繳了社保後讓你們辭職走人,這是在脅迫員工了。記住,你們千萬不要按照人事經理說的去做,單位方面是在用補繳社保來跟你們辭職做交換了,如果你們聽從了人事的話,那麼吃虧的就是你們員工了。

我覺得你們要全面維護自己的權益,面對單位的這種要求,你們權益受到損害的員工就要做到兩點,一點是堅持要求單位補繳社保,第二就是堅決不主動辭職。因為繳納社保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單位沒繳納就得補繳,如若不補繳你們直接去社保局投訴即可;但如果你們主動辭職,那麼就沒什麼補償了,所以即便單位讓員工走人,也要單位提出來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單位就必須支付你們經濟補償的。

所以,社保必須補繳,不補繳就去社保局投訴;堅決不主動辭職,如果被辭退,必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給補償,就去勞動局投訴。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所啟發。覺得可以,記得“打call”。


Sir聊HR


首先說句讓大家很生氣的話,單位有用工自主權,讓大家辭職,是沒有問題的。

不過我們的勞動關係解除,有勞動關係解除的相應程序和流程。最重要的是,我們單位要給職工發放賠償金或補償金。

在用人單位和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給職工交納保險,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維權。

勞動監察部門會依法責令用人單位給職工交納保險,社保部門還會收取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補交,勞動部門會行政處理而且會進行行政處罰。

職工可以選擇在單位繼續工作,也可以選擇離職。

職工選擇離職,用人單位因為沒有交納保險,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補償金的標準,每工作一年發放一個月應發工資。

職工選擇繼續工作,用人單位也要保證職工的崗位和工資待遇條件不變。如果企業對職工不待見,那麼可以將職工主動解除。不過,這種解除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標準的雙倍賠償金。


而如果是雙倍工資的話,僅僅涉及到不籤勞動合同的特殊情況,一般來說,在用人單位2到3年以上,一直去沒有申請雙倍工資,會被認為超出勞動仲裁或勞動監察的時效,不予支持。

因此像題目所說的情況,職工如果聽人事工作人員的要求主動離職,那麼可能任何經濟補償金都沒有,因為職工提出離職的當月,用人單位可以把保險給補上。補上之後,離職索要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就沒了。所以,一般不要選擇這種做法。

如果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維權,然後再主動離職,也是一倍經濟補償金。建議選擇這種做法。

如果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那麼應當是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但實際上雙倍經濟補償金,這個操作起來很困難,單位人事是不可能提出給大家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多數情況是逼大家自己解除。

因此這種情況,還是建議趕快找,新的用人單位,通過勞動監察部門解除勞動關係,索要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事把我們的養老還好說,但是醫療,工傷,失業,生育這四項保險,涉及到的利益太多。

原則上不交保險,用人單位承擔所有費用。但是單位既然保險都不主動交,肯定會刁難大家,所以大家還是少生氣,趕快離職的好。


暖心人社


關於用工單位是否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問題,一是涉及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二是涉及到用人單位的違法。社保法已經實施十餘年(之前是社保暫行條例)來一直在慢慢完善,同時還相應出臺配套政策,.會逐步改變一些企業有法不依的做法。

今年國家已將社保的徵繳業務從社保所移給稅務局,應該是2019年開始執行,那麼,企業只要在經營中有稅務徵繳,就必然有社保的費用,只要你的經營帳目中有工資成本的核算,其社保的徵繳就不能再偷漏。最近看到一則消息,某地稅務局對某企業查帳時,就強別追繳其十年耒的社保繳費,也就是說,企業有經營活動,你就躲不開稅務對你的稅費和社保的徵繳,除非你關門註銷企業。

你的情況可以暫不與單位糾纏,待明年初開始由稅務局徵繳社保後看.單位給你們的社保補繳情況,如不補繳,你們再向有關部門投訴。當然,一旦和單位撕破了臉皮,企業有選擇你的權利,你也有選擇他的權利。


執君之手觀日落月升


正常情況下,公司強制性取消你們的職工養老保險是不合法的,公司給員工繳納社保屬於法定義務,可以要求公司補繳社保,如果人事經理協調不來,建議走勞動仲裁;至於讓你自動離職也是不可取的,如果真的想讓你離開,讓你公司給你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最起碼你可以申領失業金,要注意只有公司主動辭退你的情況下你才可以領取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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