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納稅實務」付給包工頭的分包款要不要扣個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第三條的規定:

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築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後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築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如果包工頭與總包方企業簽訂的是工程承包合同,比如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的合同,應該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也就是說,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是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的。

值得注意的是,從事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納稅實務」付給包工頭的分包款要不要扣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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