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如何解讀“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這篇文章告訴你正確打開方式

身在職場中的小夥伴,一定都注意過自己所簽署的勞動合同中有一條“解除勞務合同,需提前30天告知公司”!而身為HR的小夥伴,也一定遇過求職者諮詢“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到底哪些情況需要提前30日通知?”的問題。的確,大家對於這一條出自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認知依然還處於一個模糊的狀態。所以今天,生活君就來和大家聊一聊那些關於“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的認識誤區和正確打開的方式!

如何解讀“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這篇文章告訴你正確打開方式

誤區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雖然“辭職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這一條是不假,但前提卻是“轉正期內”,意思是如果勞動者還處於試用期,這條規定是並不適用的!事實上,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一旦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或工作內容等並不適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告知用人單位即可。另外這個“通知”,並沒有要求書面形式,所以口頭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而如果是勞動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也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只需將試用期內的工資如數發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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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即可

那麼,反過來說,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內辭退勞動者,是不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呢?答案也是否定的!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對於提前通知時間無任何法定要求,不管是1天3天還是30天,只要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行,前提是用人單位需要對此承擔充分的舉證義務。而同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不符合錄用條件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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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協商,一致認可解除勞動合同,即可立即解除。即時生效,無需任何事先提前通知。而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賠償的標準是n(n特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而不是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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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四: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方可終止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屬於勞動合同終止的最常見情形之一。而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是沒有任何提前通知的法定義務的。當然,出於道義,用人單位在合同期滿前最好能提前一定的時間段告知勞動者,便於勞動者為之後的職業規範作準備,而不至於抓瞎。但是,如果勞動合同中對終止勞動合同有提前通知時間上的明確約定的,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執行。當然,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同樣為n,而不是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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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五:勞動者有嚴重違紀或嚴重失職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當勞動者存有嚴重違紀,或嚴重失職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害等過失性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該解除行為可以立即生效,無需提前30天。而由於該解除合同的行為是由於勞動者的過錯所導致的,因而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用人單位要追討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的話,就需要舉證以及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數額向有關部門提起對勞動者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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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六:用人單位解除無過失性勞動者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中規定了“勞動者患病”、“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三種情形下,勞動者雖無過失性行為,但用人單位只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後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也可以選擇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替代,我們稱之為“代通金”。而究竟是“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個月“代通金”,選擇權在於用人單位而非勞動者。

如何解讀“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這篇文章告訴你正確打開方式

以上就是我們職場中,非常容易遇到的幾種關於“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的認識誤區,希望生活君今天的文章能夠幫助到大家,對於這一勞動法條例有更深刻更準確的認識。那麼,大家如果還有任何關於職場方面的疑惑的話,歡迎隨時給生活君留言哦!就這樣,拜了個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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