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淺談法治在反邪教中的作用

中國當前正在實施依法治國戰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成為處理各類問題的首選方式,防範處理邪教工作也不例外。為了深入貫徹依法治國理念,中國政府相繼完善了黨內法規,修訂了《刑法》,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並依法審判了一系列邪教違法犯罪案件,成為依法治國生動實踐。

淺談法治在反邪教中的作用

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主要依法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來體現,即使法律的各項功能得到充分發揮,使之成為依法治理邪教問題的“利器”。那麼,在防範處理邪教工作中,法律應當發揮哪些重要功能呢?筆者在此簡要分析如下:

發揮引導功能,引導群眾自覺識別邪教。《黨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刑法》《治安處罰法》都對分別對黨員和公民參與邪教活動處罰作出相關規定,成為中國依法治理邪教問題的基本準則。儘管沒有具體介紹什麼是邪教、在中國活動的邪教有多少種,但足夠引起人們關注什麼是邪教、如何識別邪教等。由於中國公安部、中國反邪教協會對在我國現階段活動的邪教作出明確規定,足以引起人們知道我國邪教活動的具體情況。將兩者聯繫起來分析,法律的引導功能自然顯現,告訴人們應當自覺抵制邪教。事實也正是如此,在現實生活中問中國有哪些邪教?大多數群眾都知道“法輪功”“全能神”“門徒會”等,參與了就會觸犯黨紀黨規和法律法規。

發揮懲罰功能,依法打擊邪教犯罪人員。

邪教活動是一種違法犯罪活動,任何違反都將受到法律嚴肅的懲罰。《刑法》第三百條明確規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特別是“華藏宗門”頭目吳澤衡被判處無期徒刑後,給從事邪教活動的人員極大震懾,任何從事邪教活動的人都逃不掉法律的制裁;依法審判劉家國、張立冬等案件,更是嚴厲警示相關人員,從事邪教活動犯罪性質極為惡劣地,還將判處死刑等,有力地打擊了邪教頑固分子的囂張氣焰。

發揮教育功能,及時幫助邪教痴迷人員。邪教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後,將分別在專管監獄和社區服刑,期間接受系統的法治教育、宗教教育、反邪教教育和生活技能教育,使他們從思想深處認識到邪教的危害、認識到自身行為對他人和社會造成的傷害,自覺交待違法犯罪事實,自覺接受思想改造,早日迴歸社會,做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自開展防範處理邪教工作以來,李昌、王進東等一系列邪教人員端正了思想認識,果斷地站出來揭露邪教的危害,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特別是“門徒會”第三任頭目陳世榮,在服刑期間凱風網的採訪,系統地揭露了“門徒會”邪教組織的種種內幕,特別是“門徒會”高層的黑幕以及常用的欺騙手法,警示了廣大人民群眾,收到了很好的宣傳效果。

發揮約束功能,及時規範人民群眾行為。法律最大的功能就是告訴人們,什麼不可以做、做了會有什麼後果,直接對人們的行為產生約束性後果,即預防人們從邪教活動而觸犯法律。由於近幾年普法活動的深入開展和反邪教警示教育的全面鋪開,人們將邪教違法犯罪活動與法治知識教育有機結合起來,對邪教的認識越來越深刻,自覺地同邪教作鬥爭。比如,遇到邪教活動及時舉報、主動收繳邪教宣傳品、自覺清除邪教的“小廣告”等,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四川省廣元市旺蒼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退休民警蔣作林,累計自費投入超過18萬元,行程1萬多公里,編寫宣傳歌曲10餘首,順口溜、打油詩300多首,張貼反邪教宣傳標語500多條,製作反邪教宣傳小展板400多張,被媒體廣泛報道,為人們約束自己的行為起了很好的規範作用。

同邪教的鬥爭充滿了長期性、艱鉅性、複雜性,法治在同邪教的鬥爭過程中,發揮著既治標、又治本的作用,需要進一步弘揚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堅持依法處理邪教問題,收到標本兼治的效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