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黃曉明走出"18億股票操縱案"漩渦?千字聲明迴應四大核心問題,會否擔責?下一焦點浮出水面

黃曉明走出

黃曉明走出

當娛樂圈和財經圈碰撞,會有怎樣的火花,黃曉明疑似捲入“18億股票操縱案”一事多日發酵,持續佔領熱搜可見一斑。

在各類消息不斷加碼之時,黃曉明今日凌晨以個人名義發表聲明,聲明回應四大核心問題,一是表示沒有參與任何股票操控,二是不認識高勇,只是委託理財,三是從未投資長生生物,四是本次事件確實是因他理財不謹慎所導致。

黃曉明還道出緣由,他的股票賬戶開立後由母親張素霞代為管理,張素霞將賬戶委託給路某代為理財,經由路某介紹轉委託給高勇管理,高勇賬戶組所從事涉案交易,由高勇決策,“我與我母親沒有參與操控股票。”

目前業界關於黃曉明是否承擔責任各執一詞,一般來講,要按黃本人是否知情處理,從證監會沒有處罰自然人來看,間接說明這些自然人不知情。據經濟觀察網報道,“證監會稽查人員透露,稽查人員在辦案期間曾致電黃曉明,黃曉明曾擠出時間與調查人員見面三個小時”。

那麼,出借賬戶理財是否需要擔責,成為黃曉明跳出“18億股票操縱案”漩渦後,另一引來

關注的話題。

持續發酵的股票操縱案

近日,證監會的一張18億重磅罰單,直接將影視明星黃曉明置於輿論漩渦之中。

根據證監會披露的消息,高勇利用14個證券個人賬戶及2個信託計劃賬戶,以連續封漲停的方式抬高"精華製藥"股價,之後迅速反向賣出,蓄意操縱市場,最後獲利高達近9億元。因此證監會決定,沒收高勇違法所得的8.97億元,並處以等額罰款,該案也成為了證監會查處操縱單隻股票獲利金額最高的案件。而在罰單中被證監會提及的名為"黃某明"的個人賬戶,被確認為正是影視明星黃曉明。

輿論驚濤駭浪,黃曉明深夜發緊急聲明。

黄晓明走出

聲明針對市場猜測和質疑聲有所回應,主要是說他本人沒有參與任何股票操控。他再次強調,本人不認識高勇,只是委託路某理財。他本人從未參與過“長生生物”股票投資。

不過,黃曉明在聲明中也表示,本次事件確實是因他理財不謹慎所導致,“對此次事件給大家造成的不良影響深表歉意,我一定從中吸取教訓”,“最後,我要特別說明一點,此事是因我將賬戶交由母親打理而將她牽涉其中,由此給母親帶來困擾與擔憂,作為兒子,我願意也必須承擔一切輿論責任。”

8月14日晚間,據經濟觀察網報道,證監會稽查人員透露,稽查人員在辦案期間曾致電黃曉明,黃曉明曾擠出時間與調查人員見面三個小時,該稽查人員稱,由於黃曉明平時比較忙,其賬戶一直由母親來操作,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其參與或知悉股票操縱行為,因此不會對其追責。

禍起代客理財

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書,被操縱的股票是“精華製藥”,在此次案件中,高勇通過其成立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從事民間代客理財,從其客戶處聚集超過20億元資金,利用傘形信託賬戶“時節好雨7號”及多個自然人等16個賬戶(簡稱高勇賬戶組)實施市場操縱,非法獲利高達8.97億元。

捲入其中的16個賬戶,分別是好雨7-高勇、好雨7-路某(為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時節好雨”7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子賬戶),黃某、張某燕、張某、吳某江、倪素某、倪松某、姜某、黃某明、徐某、樸某娜、薛某、吳某豐、崔某欣、吳某等。

這16個賬戶中,路某為護城河投資合夥人,張某燕、黃某為世紀金源投資集團下屬企業董事,黃某明即為黃曉明。根據證監會披露,黃某明賬戶開立後由其母親張某霞管理使用。經路某介紹,張某霞將黃某明證券賬戶部分委託高勇管理,該賬戶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而高勇則是北京護城河投資發展中心(下簡稱護城河投資)的合夥人,擁有該公司10%的股權,此外,高勇還是北京護城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今日凌晨的聲明中,黃曉明強調,證監會已於2018年7月3日就“高勇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他本人從未參與任何股票操控。他再次強調,他本人不認識高勇,只是委託路某理財。

聲明稱,他本人股票賬戶開立後由母親代為管理,他母親將賬戶委託給路某代為理財,經由路某介紹轉委託給高勇管理,高勇賬戶組所從事涉案交易,由高勇決策。“我與我母親沒有參與操控股票。”

所謂黃曉明捲入長生生物投資的說法,同樣源起高勇案。

黃曉明在聲明中稱,2014年第三季度他本人委託路某進行理財的賬戶曾投資過“黃海機械”並在當季度退出。而“黃海機械”2015年才被借殼,2016年才更名為“長生生物”。故本人與“長生生物”毫無關係,有關“黃曉明組團操控長生製藥”等消息是謠言。

黃海機械全稱連雲港黃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原本主業是建築工程機械、鑽探機械、鑽機車、地質鑽探工具、地質鑽探儀器的生產。

2015年,長生生物借殼黃海機械上市,近日,因涉疫苗事件被廣泛關注。黃海機械2014年三季報顯示,黃曉明新進黃海機械前十大流通股股東,持股比例為0.9%,同時期入股黃海機械的,還有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時節好雨”7號、18號集合資金信託、19號集合資金信託,以及吳寶江、薛青、黃豔、崔可欣。這與證監會通報的高勇操作賬戶時節好雨7號、崔某欣、吳某江、黃某和薛某重疊。

不過,黃海機械2014年年報顯示,黃曉明已撤出了黃海機械前十大流通名單,撤出的還包括薛青、黃豔,以及“時節好雨”18號集合資金信託、19號集合資金信託,留下崔可欣和吳寶江。

黃曉明是否擔責

雖未操縱股市,但因出借賬戶理財,黃曉明是否需要擔責。

有不願具名的法學專家表示,黃某明及其母找人理財本身並無過錯,在沒有事實證明其違法參與的情況下,不能簡單判斷其有過錯,代客理財屬於正當的民事合同,按照合同法規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指示所做的正當法律行為,後果由委託人承擔。委託人明知代理人從事違法行為,不阻止,與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不知情,則不承擔法律責任。

但也有業內人士意見相反,他們認為賬戶出借本身是違法違規的,需要擔責。

2015年7月12日證監會發布的《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第5條明確規定,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從目前證監會尚未對黃曉明做處罰來看,間接說明這些自然人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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