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7 “掃黑除惡”劃重點!最高檢掃黑除惡培訓精要

4月27日,高檢院公訴廳組織舉辦了2018年第一期全國檢察機關公訴業務網絡培訓。高檢院公訴廳起訴一處副處長齊濤以《發揮公訴職能作用 嚴格依法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為主題進行了授課。今天將該講座課件進行部分摘錄整理,以饗讀者。

一、工作要求和重點

正確運用法律規定加大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以及“保護傘”懲處力度,在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各階段體現依法從嚴懲處精神,嚴格掌握取保候審,嚴格掌握不起訴,嚴格掌握緩刑、減刑、假釋,嚴格掌握保外就醫適用條件,充分運用《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的規定加大懲處力度,充分利用資格刑、財產刑降低再犯可能性。

劃重點:

1、突出對“保護傘”的懲處;

2、嚴格把握從寬處理法律和政策的運用;

3、充分運用共同犯罪和集團犯罪;

4、充分運用資格刑、財產刑。

二、突出打擊重點

(一)危害政治安全黑惡勢力

(1)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

(2)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

(3)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二)危害經濟秩序黑惡勢力

(4)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5)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

(6)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三)危害社會穩定黑惡勢力

(7)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8)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9)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10)組織或僱傭網絡“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的黑惡勢力;

(11)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

三、涉黑案件法律適用重點問題

(一)行為特徵

1、重點

(1)“為確立、維護、擴大組織的勢力、影響、利益或者按照紀律規約、組織慣例”是區分組織犯罪和個人犯罪的本質特徵;

(2)“侵犯不特定多人”既是判斷行為特徵的重要因素,也是判斷危害特徵的重要依據;

(3)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並隨時可能付諸實施;

(4)“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於“軟暴力”,不以構成具體犯罪為前提,但應有違法性。

常見問題

(1)從犯罪起因、動機、目的、效果等方面審查是否屬於組織犯罪;

(2)從犯罪手段、方式等和紀律規約、組織慣例的關係上審查是否屬於組織犯罪;

(3)對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參與實施的犯罪,從是否具有本質特徵上,審查是否屬於組織犯罪;

(4)對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犯罪,從行為的組織性、公然性、危害性等方面,審查是否屬於組織犯罪

(二)關於組織特徵

1、組織合併、分立、重組行為的認定

發起、創建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合併、分立、重組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實際對整個組織的發展、運行、活動進行決策、指揮、協調、管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既包括通過一定形式產生的有明確職務、稱謂的組織者、領導者,也包括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被公認的事實上的組織者、領導者。

2、準確區分是否參與涉黑組織

重點:

(1)認識到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基本活動內容的組織。

(2)願意加入並接受其領導和管理。

(3)刪除了“僅參與少量”和“不作為”,保留了“未參與”。

(4)準確把握《2015紀要》第2、3點的含義

3、準確把握組織成立

重點:

1、在具體案件中,要有組成成立的時間或事件,這樣才能區分組織犯罪、組織資產、組織成員等。

2、組織成立的時間或事件的確定,並不意味著此刻四個特徵都已經全部具備(這基本不可能)。

3、“紀律規約、組織慣例”是認定“組織”的重要因素,要能發現或總結出來。

(三)關於經濟特徵

1、來源

(1)組織行為和個人行為並存;

(2)違法犯罪活動和合法經營活動並存;

(3)組織成員和他人提供。

2、範圍

“已獲得”+“可調動”;可調動財產包括“主動付出”的個人或家庭全部財產,但“沒有付出”部分不屬於追繳沒收範圍。

3、數額

不作具體要求

(四)關於危害特徵

重點:

(1)違法犯罪和上層保護或瀆職交織在一起

(2)準確把握危害特徵

一是犯罪手段是否具有多樣性。

二是犯罪對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

三是危害結果是否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

四、關於惡勢力犯罪

<table><tbody>

惡勢力

惡勢力集團

黑社會性質組織

組織特徵

經常糾集在一起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

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

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行為特徵

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

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 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經濟特徵



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危害特徵

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 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tbody>/<table>

需要注意的問題

1、準確把握“惡勢力”犯罪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特性。

2、準確把握“惡勢力”犯罪的“對內合力”和“對外張力”

3、準確把握“惡勢力”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關係(都有對區域或行業的影響或控制,程度不同)

五、關於“軟暴力”犯罪

重點:

1、“有組織地”是“軟暴力”構成犯罪的重要情節。

2、“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是常見方式,重點在“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

3、認定具體犯罪構成時,要注意是否同時符合其他構成要件。

4、注意把握涉黑犯罪和涉惡犯罪中“軟暴力”的認定(涉黑犯罪中,軟暴力不定罪也可;涉惡犯罪中,軟暴力不定罪不行)

六、關於非法放貸問題

重點:

1、非法放貸行為構成犯罪的,按具體觸犯罪名處理。

2、放貸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索要貸款及利息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按照索要行為具體觸犯罪名處理。

3、以放貸為掩蓋,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以實際觸犯罪名處理。

4、準確把握違法所得範圍。

5、非法放貸和惡勢力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關係(單純的放貸行為,沒有刑事違法性,不宜直接作為犯罪組成部分認定)

七、關於“保護傘”問題

1、包庇行為不要求利用職務便利

2、事先有通謀的,以具體犯罪的共犯論處

3、及時移交線索

4、依法嚴懲特殊領域“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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