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7 阿拉善盟中級法院對烏素圖18年前的命案被告人一審依法判處死刑


阿拉善盟中級法院對烏素圖18年前的命案被告人一審依法判處死刑


阿拉善盟中級法院對烏素圖18年前的命案被告人一審依法判處死刑

阿拉善盟中級法院對烏素圖18年前的命案被告人一審依法判處死刑

阿拉善盟中級法院對烏素圖18年前的命案被告人一審依法判處死刑

阿拉善盟中級法院對烏素圖18年前的命案被告人一審依法判處死刑

2018年9月6日,阿拉善盟中級法院對被告人張久偉、張久紅犯搶劫罪,被告人李小玲犯窩藏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依法判處張久偉、張久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李小玲有期徒刑九年。

審理查明,2000年12月22日,被告人張久偉預謀搶劫內蒙古自治區菸草公司阿拉善分公司烏素圖捲菸批發部煙款,遂將被告人張久紅從寧夏石嘴山市叫至阿拉善左旗烏素圖鎮。經商量搶劫事宜後,二人步行至烏素圖捲菸批發部庫房門口,由張久偉敲門,待被害人李慧群開門後,張久偉抱住李慧群,張久紅則使用鐵錘多次擊打李慧群的頭部致其倒地。李慧群的妻子韓瑞菊聞聲呼救,張久紅又衝進臥室用鐵錘擊打韓瑞菊頭部致其昏迷,並用鐵錘擊打李、韓夫婦的兒子李林傑頭部,將李林傑砸倒在床。與此同時,張久偉進入臥室,把床頭旁鐵皮櫃櫃門踹開,將存放在裡面的三萬餘元現金取出裝在身上,並鎖住庫房外門,與張久紅一同離開作案現場原路返回到白蓮達潤足堂。其後,被告人李小玲在知曉張久偉和張久紅已實施搶劫犯罪的情況下,與二人乘坐出租車攜贓款潛逃,並確定逃跑路線,最終逃至海南省海口市。後三被告人為逃避法律制裁,張久偉改名為“王雙”、張久紅改名為“符和良”、李小玲改名為“張若楓”。

2017年6月15日,公安機關通過人像比對偵查手段,率先將被告人李小玲抓獲歸案,同年6月19日將被告人張久偉、張久紅分別抓獲歸案。2018年4月25日,阿盟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阿盟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久偉、張久紅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手持菜刀鐵錘進入被害人家中當場使用暴力,不計後果,連續擊打三名被害人頭部,造成被害人李慧群當場死亡、韓瑞菊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林傑重傷的特別嚴重後果,暴力劫取被害人財物三萬餘元,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系共同犯罪;且其行為已嚴重侵害和危及了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財產權,應依法予以嚴懲。被告人李小玲明知被告人張久偉、張久紅二人是犯罪的人而幫助他們逃匿,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窩藏罪。另,被告人張久偉、張久紅到案後,雖供述了犯罪事實,但二人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且二人均有暴力犯罪前科,主觀惡性極大不足於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小玲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阿拉善盟中級法院作出了以上判決。

宣判後,三被告人當庭均表示上訴。

[原標題] 阿盟中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張久偉、張久紅犯搶劫罪,被告人李小玲犯窩藏罪一案

來源 | 阿拉善審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