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該協議成立。是否生效需要結合轉讓的具體情況而定。
股權變動需要結合“對內”效力及“對外”效力來進行分析。“對內”效力一般僅僅表示的是該次股權轉讓發生在公司與股東之間時,僅僅考慮考慮內部之間有無瑕疵。具體而言包括:股東之間是否侵害了優先購買權、本次轉讓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等;
我國現行《公司法》沒有明確股權變動的時間節點,現行的實踐基本上結合了債權形式主義及債權意思主義的精髓。即強調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強調了股權轉讓合同生效需要結合合同本身的實際情況確定
2、強調了股權轉讓的變動效力僅僅是在通知公司股權變動的事實才成立。
3、公司收到通知後,有異議權。
當事人在設計股權轉讓條款時,需要結合上述關注點去多考慮,明確各方的責任,避免引起不適當的糾紛。尤其議定條款時需要結合轉讓雙方各自應當辦理的事項,防止簽訂後有效的協議後,實際履行時發現或者產生公司拒絕配合的情況從而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同時面對此類糾紛時需要謹慎考慮訴訟的目的、現狀、合同效力等因素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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