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開車不小心把碰瓷者撞死,車主到底擔多少責任?真的能免責嗎?

一誠不染


法海一粟認為,如果能夠確定死者是因碰瓷而死,那麼,車主就不承擔責任。

1、碰瓷的事實能否確定。這是分析本案的邏輯起點。就是說,這個一個基本事實,也是一個關鍵事實。所有的觀點都將建立在這個事實的基礎上。如果這個基礎不存在,那麼,下面所有的觀點都將不能成立。

2、碰瓷者的行為屬性。所謂碰瓷,只是一種形象的說法。就交通事故而言,說白了,就是行為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並以此為由要求機動車一方賠償自己的損失。這裡的損失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你說他是訛詐也行。不管怎樣,將碰瓷者的行為定性為故意行為,完全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

3、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鑑於本案碰瓷者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並因此造成碰瓷者死亡的,車主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開車與碰瓷者發生交通事故致死,車主是否要擔責要看現場分析,需要擔責的可能性較大,甚至可能要負型責。

關於碰瓷的案例研究過一些,這些人作案的特點很有意思,一般以下幾種人容易躺槍:

1、外地車,主要是團伙作案進行恐嚇;

2、針對女司機和年輕司機,缺少對敵鬥爭經驗;

3、針對消費級和廉價車型,挑軟柿子捏;

重點:這些車的車速一般都很慢,碰瓷是為了錢不是為了自殺。是否要擔責,主要問題就在於這。

如果當時的車速並不快,作為駕駛員應該是可以做出反應並且剎車的,這種情況往往不會出現致死的事故。那麼假設發生事故後真的造成死亡,原因可能有兩點:

1、駕駛員沒有集中注意力導致嚴重致人死亡事故,死無對證沒有事實證據能證明碰瓷行為的存在,即使是行人橫穿馬路除非是高速公路否則機動車都要擔責。

2、刻意為之,通過現場對剎車痕跡和碰撞的角度的分析是可以大致判斷駕駛員意向的,即使碰瓷者該死但普通公民是沒有權利用私刑的,對於駕駛員來說後果可能就不是賠錢了事了,很有可能要負型責。

碰瓷者已經是人神共憤,但面對這些人一定要理智,為了懲罰他人的錯誤而毀了自己的人生,這是不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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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需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進行相關的法律規定來綜合進行判定。

按照法律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如果司機要想完全免責,必須要能夠證明或者確認受害方是故意為之。

也許很多人會認為,既然是碰瓷當然就是故意的了,因為所謂的碰瓷,其實就是一種叫法,實際情況就是有些人來故意製造交通事故,起到訛詐司機賠償的目的。

我們說事實確實如此,但是關鍵的問題是怎麼能夠確定在一場交通事故中被撞的一方是屬於碰瓷呢。這方面恐怕還要結合當時的交通狀況,現場情況,監控錄像,目擊證人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衡量。

如果能夠確定受害一方是碰瓷者,是故意觸碰到了機動車來追究被撞的一個結果,那麼就可以確定該人屬於故意為之,自己應該對此承擔責任。

當然‘’專業‘’的碰瓷者,肯定是在沒有碰到車的時候就已經倒地了,所以其實從他們內心來講,是不希望真的把他們撞傷的。但是畢竟他們這樣的所作所為帶有極大的人身安全和風險,所以即便有一天失手了,我認為這個後果應當有自己來承擔,而不應當由司機來承擔。否則會更加助長這些不法之風!


任律師工作室


本人認為嚴格上說這個不屬於交通事故,因為交通事故的定性為主觀上當事幾方都不想發生的災禍,純屬意外,但碰瓷屬於其中一方故意想釀成一起交通事故,純屬故意,所以這種事故不屬交警隊處理,應交與派出所處理。那麼對於碰瓷一方,純屬故意滋事,目的就是敲詐,可以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理,如果技藝不精,不小心演戲過頭被撞死,那也是咎由自取,屬於自殺,因為其明知道這有一定的危險性,為了達到其不可告人之目的,還要實行這一危險動作,其主觀就有自絕意識,所以責任全部是自己,跟車主無任何關係,如果車主願意可支付些安葬費,只有這樣,才能徹底杜絕碰瓷現像,因為得不到任何好處,自己還得承受肉體之痛,對於碰瓷者來說實在划不來,那麼還有誰再願意幹這種齷齪之事。


徒步走go


撞死碰瓷的沒有責任,自己往火車上撞,火車有責任?自己跳井,井有責任?他跳樓了樓有責任嗎?胡扯,神經病的說法。


用戶9309662993840


碰瓷以前聽都沒有聽過.從什麼時候開始有碰瓷的.大家想想那個王八旦說撞了不白撞和強行交強險開始.碰瓷的越來越多了。所以中國的交通.是警察眼中只有駕駛員.行人違章能看不見就看不見.在處理事故中有時是是非不分氣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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