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 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一起販毒案 主犯一審被判死緩

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一起販毒案 主犯一審被判死緩

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一起販毒案 主犯一審被判死緩

為謀取暴利,通過微信化工群請教所謂的化工“博士”,自學稀釋毒品數量達4300多克……10月8日下午,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販賣毒品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主犯何某榮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毒案 主犯一审被判死缓

庭審現場

法院審理查明

2017年8月19日21時許,晉某剛(另案處理)向葉某研提出購買5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葉某研隨後聯繫何某榮,擬以5000元的價格從何某榮處購貨,再以人民幣6000元的價格轉手賣給晉某剛,晉某剛則答應另外給葉某研500元好處費。雙方約定在清遠市清城區某花園銷售中心門前交易。

8月20日凌晨,何某榮、葉某研來到約定地點準備交易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公安人員從何某榮駕駛的電瓶車車頭籃起獲52.65克冰毒。公安人員隨後在何某榮位於該花園8號樓的住處起獲固體和液體甲基苯丙胺共4301.36克(其中,液體甲基苯丙胺重量為3551.4克)。

何某榮供述

曾向深圳一個叫“阿輝”的男子購買了重約150克或200克的冰毒,想利用這些冰毒作為原料,再用一些化學材料稀釋,重新凝結後販賣牟利,但一直都沒有製作成功。後來,在一個化工群裡面認識了一個自稱“博士”的男子,通過微信對毒品凝結進行探討學習,並於案發前成功稀釋。

在庭審過程中何某榮辯稱

被當場繳獲的冰毒是其用剛學會的方法稀釋過的,在其住處起獲的液體是廢料,應從其持有的毒品數量中剔除。

法院認為

在被告人何某榮住處起獲的液體經鑑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且含量較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應計算入其販賣毒品的數量中。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何某榮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販賣毒品,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販賣毒品罪判處何某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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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

甲基苯丙胺稀釋溶液也屬於毒品,而且稀釋後的毒品社會危害性更大。因為當高純度的毒品稀釋後,實際增加了毒品的數量,一般情況下,毒品數量越大,社會擴散面就會越大,其社會危害性比稀釋前造成的影響更大。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刑法規定,對於毒品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但對於查獲的毒品有證據證明大量摻假的,經鑑定查明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份的,在處刑時應酌情考慮。特別是摻假之後毒品數量才達到判處死刑標準的,對被告人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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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 | 雷衛華 梁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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