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申請執行後被執行人死亡的,法院應怎樣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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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死亡,如何執行?

若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仍然可以執行。只是死者原則上不能成為法律上的主題,所以需要變更被執行人,將被執行人的繼承人作為被執行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該公民的繼承人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被執行人死亡,依法變更或追繳被執行人是具有法律依據,但是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人只在繼承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所以若是繼承人放棄繼承,則不應當將其變更為被執行人,二十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該解釋第十一條也對此進行規定,繼承人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又無遺囑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遺產。

若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因為被執行人已經死亡,原則上也不可能有其他財產出現可供執行。所以這種情況,原則上只能人死債消,法院有可能就此終結執行。


葉律師


申請執行後被執行人死亡的,應該等待被執行人的繼承人是否繼承其遺產。

繼承人繼承其遺產的,將繼承人變更為被執行人,由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直接執行被執行人遺產。被執行人沒有遺產的,裁定執行終結。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繼承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先於法定繼承。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因此,被執行人死亡後,法院應該找其繼承人詢問並瞭解是否繼承。如果表示或者事實上已經繼承了的,應當裁定將繼承人變更為被執行人,在繼承遺產限額內履行執行義務,並承擔強制執行措施。

其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法律人5524


簡單說:誰繼承遺產那麼在遺產價值範圍內承擔被執行義務。如果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那麼也就放棄債務償還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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