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 給了老師“戒尺”,還需要配備一份詳細的“使用說明書”

給了老師“戒尺”,還需要配備一份詳細的“使用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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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最熱的教育新聞,莫過於教育部發布了《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懲戒規則》),明確了“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

失去已久的“戒尺”又回到了教師的手裡,得到坊間一片稱讚。

《懲戒規則》裡亮點頗多,不但明確了教師的懲戒權,而且還設定了“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和“嚴重懲戒”的層級。“一般懲戒”拒不改正,會轉為“較重懲戒”,如果屢教不改,則會施以“嚴重懲戒”。

同時,在保護教師行使懲戒權方面,規定“教師正當實施教育懲戒,因意外或者學生本人因素導致學生身心造成損害的,學校不得據此給予教師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這就有效避免了教師因為正常管理出現意外而需要承擔責任的問題。

簡單地說,以前老師對犯錯誤的學生批評幾句,學生想不開出點事,老師肯定要被處理,而以後則不會。

這無疑有利於教師放開手腳進行班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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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懲戒規則》現在開始執行,一線教師敢去懲戒學生嗎?

相信大多數老師還是心裡沒底。

因為《懲戒規則》只是一個宏觀的規定,並沒有給出詳細的懲戒措施。

比如,什麼樣的違紀可以罰站、面壁,什麼樣的違紀可以讓學生去操場跑步,沒有具體的標準,只給了一個“過罰適當”的原則,要求“根據學生的性別、年齡、個性特點、身心特徵、認知水平、一貫表現、過錯性質、悔過態度等,選擇適當的懲戒措施,實現最佳教育效果”。

但說實話,讓老師去掌握這個度,有些勉為其難。

而且,學生間是有個體差異的,有的還有不為人知的特異型體質或性格,這些都是潛在的風險。

在這種情況下,老師對違紀學生實施了懲戒,一旦學生或家長認為懲戒不合理或出現了意外,找到學校、告到教育局後,很可能會被認定為“過罰不適當”,老師仍然會吃不了兜著走。

所以,給了老師“戒尺”,還需要配備一份詳細的“使用說明書”,“戒尺”怎麼用,什麼情況下用,要有具體的依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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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懲戒規則》裡面說了,“學校應當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教師實施學生管理和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

也就是說,具體什麼樣的違紀給什麼處罰,由學校自己去規定。

這當然避免了讓老師去自由裁量的尷尬,但竊以為,作為基層單位的學校也難以擔起這樣的重任。

一是學校的權威性不夠。

學校一般沒有專業的法律人才,在制定懲戒措施時,難以做到嚴謹。

即使是向法律界人士請教,基層學校也請不到高端的法律人士,制定出來的規定,也不一定沒有瑕疵。

如果違紀學生的家長對學校的規定產生疑義,肯定要交給教育行政部門去進行裁決。

不管是學校真的規定錯了還是迫於壓力收回成命,都會給學校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二是實施的嚴肅性不足。

可以想象,讓學校各自為政去制定規則,很可能“千校千規”。

同樣是遲到,這個學校可能只是口頭批評,另一個學校可能就是罰站。

同樣是打架,這個學校可能是面壁思過,另一個學校可能是叫家長。

這相當於把交通處罰規定的制定權給了執法的交警中隊,很可能會造成一個司機在A地闖紅燈罰了200,到B地又闖了一個紅燈就罰了500,顯然有失規定的嚴肅性,也容易引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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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對於懲戒的細則,越權威、越統一越好,制定部門的層級越高越好。

如果可能,由國家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比較合理,這樣可以做到大範圍內規則的統一,科學性專業性也能夠保證。

最起碼也應該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這樣才具有權威性。

有了上級的細則,學校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即可,只要不與上級的規定相牴觸,運行時就不會出現問題。

如果直接交給學校去做,恐怕到了9月1號新學期開學,大家也制定不出相應的校規來,“教育懲戒權”當然也就難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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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強調的是,教育懲戒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所有學生的合法權益。

對違紀的學生給予適當的懲戒,既能有助於當事學生改正錯誤,又能為其他遵紀的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

有些家長擔心教師的懲戒權會被濫用,這一點也可以通過懲戒細則加以解決。

制定一份有足夠權威、有可執行性的細則,大家都按照既定的規則來,對師生雙方都既是約束又是保護。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戒尺”的迴歸對教育來講絕對是一件好事。

但“戒尺”該怎麼用,還需要更具體的規定出臺。

“說明書”制定得越詳細,起到的教育效果越好。

明珠絮語(ID:tsliuchanghai),以教師和家長的雙重視角看教育,解答青少年和家長的教育困惑。新書《為自己讀書》正在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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