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对首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对首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非常感谢检察官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今后一定遵纪守法,踏实做人”。近日,昭平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人钱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是该院2019年以来办理的首例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而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年仅17岁的钱某,来到昭平县黄姚镇某网吧上网,看见停放在网吧楼梯间的一辆女装摩托车车头处有一台OPPOR15手机正在充电。上网期间趁人不注意把手机连同充电器一并放入自己口袋,随后继续在网吧上网直至早上6时许离开网吧回校上课。后因失主李某报案而案发。案发后钱某将手机退还被害人。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钱某移送昭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对钱某家庭进行走访,听取其家长的意见,委托开展社会调查,认真分析钱某犯罪的原因,了解其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和性格特征。经过调查了解,钱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其本质并不坏,且具备良好的监护条件。虽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是鉴于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及时把手机退还给被害人,且能认罪悔罪,在其辩护律师现场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院综合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征求各方意见后,依法对钱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该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贯彻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彰显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法律温度,有助于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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