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 20萬“分手費”,該不該給?

本報記者胡明兵通訊員劉芳

  因對方不願離婚,便允諾給對方錢財,隨後反悔,不願給錢,壽縣一對夫妻為此事鬧上了法庭。 “分手費”是贈予可以撤銷嗎?是遭脅迫不該支付嗎? 12月5日,壽縣人民法院用判決的形式,對因20萬“分手費”引發的這些疑問給出答案。

  2005年4月,女子李某某與吳某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爭吵,夫妻感情惡化,吳某強烈要求離婚。李某某考慮到畢竟結婚多年,孩子還小,且涉及財產糾紛,不同意離婚。為能儘快離婚,吳某向李某某承諾,離婚後三年內給付李某某20萬元。

  經協商,雙方於2016年7月5日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離婚後,男方支付女方20萬元(三年內付清)”。之後吳某一直未給付此款,李某某到法院提起訴訟。吳某認為離婚協議約定給付李某某的20萬元系法律規定的贈予行為,贈予義務未履行,其有撤銷的權利;同時認為當時是李某某以不離婚為要挾,強迫自己作出承諾,違背其真實意思,不應有法律約束力,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壽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知曉、理解其與李某某簽訂離婚協議的內容及法律含義的能力,吳某在庭審中陳述為達到離婚目的才在離婚協議中籤訂該金錢給付內容的條款,不屬於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雙方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在平等協商基礎上共同達成的一致意見,屬於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關於吳某認為離婚協議中承諾給付李某某20萬元屬於其單方贈予的意見,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在綜合考慮婚姻、子女撫養、財產等因素情況下作出的約定,不僅具有財產屬性還具有人身屬性,該條款不能脫離雙方離婚協議而獨立存在,不能簡單認定為贈予合同,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鑑於李某某要求前夫吳某支付20萬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壽縣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決吳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給付李某某欠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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