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2人“夕陽戀”分手,男子起訴要求返還“養老儲備金”


萍鄉:2人“夕陽戀”分手,男子起訴要求返還“養老儲備金”

分手後要求返還“養老儲備金”未獲支持

萍鄉:2人“夕陽戀”分手,男子起訴要求返還“養老儲備金”

戀愛期間按固定金額支付費用給戀人,分手後“變臉”要求返還。

近日,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判決李某某返還江某空調購置折價2000元,駁回江某關於要求返還“養老儲備金”的訴訟請求。

退休後的李某某跟隨女兒居住在上海,並與江某認識。兩人於2017年2月確定戀愛關係,並共同居住在李某某女兒的房屋內。戀愛前,江某通過微信在特殊節日向李某某轉賬666元、888元,並在使用李某某的“養生卡”後轉賬2000元,共計5108元。

兩人確定戀愛關係後,2017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間,江某先是基本按每月4000元標準,自2018年年初起至年底基本按每月2000元標準轉賬給李某某。同居期間,江某於2018年9月花費2600元購買了一臺空調安裝在李某某女兒房屋內。戀愛期間,李某某照顧江某的生活起居並支付生活開支,先後為江某購買了價值6545元的個人用品。

雙方分手後,江某要求李某某返還戀愛期間支付的款項遭拒絕,江某便訴至法院,稱其向李某某支付的所有費用系雙方約定的“養老儲備金”,現因雙方分手,李某某應將所有款項返還。

該院經審理認為,在江某轉賬支付給李某某的40筆款項中最大的金額為4000元,最小金額為400元,沒有單筆超過5000元的大額資金。其中,單筆金額相對較大的4000元(2017年3至同年12月按月支付)及2000元(2018年按月支付)的款項,均系發生在雙方當事人存在同居關係的期間。且2017年2月李某某確與江某確定了戀愛關係後,李某某提供其女兒位於上海的房屋用於共同居住,照顧江某的生活起居,併為江某購置過價值6545元的個人用品,同居期間雙方當事人的日常生活支出亦由李某某某支付。可見,在江某支付上述款項給李某某的同時,李某某亦存在給予江某日常生活照顧、提供房屋居住、支付生活費用、為江某購置個人物品等多方面的付出。江某所支付的款項除空調外,屬於兩人生活開支費用,對於空調根據購買年限酌情認定剩餘價值為2000元,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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