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淺析p2p刑事犯罪


淺析p2p刑事犯罪

現在的網絡平臺發展得越來越好,許多種新穎的應用軟件深受年輕人的喜愛,目前就有很多網絡貸款的應用軟件出現在我們身邊,但有很多貸款平臺卻偏離了自己的本質走向非法集資的道路,我們將此行為稱之為p2p刑事犯罪。

一、P2P

意即個人對個人(夥伴對夥伴)。又稱點對點網絡借款,是一種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屬於互聯網金融(ITFIN)產品的一種。屬於民間小額借貸,藉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技術的網絡信貸平臺及相關理財行為、金融服務。

2016年8月,銀監會向各家銀行下發了《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不僅對開展存管業務的銀行提出了一定的資質要求,對於接入的平臺也提出了在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完成備案登記、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獲得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等五項要求。

最受業內關注的一條是,存管銀行不應外包或由合作機構承擔,不得委託網貸機構和第三方機構代開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結算資金賬戶。

2016年10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二、商業模式

P2P小額借貸是一種將非常小額度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商業模型。它的社會價值主要體現在滿足個人資金需求、發展個人信用體系和提高社會閒散資金利用率三個方面,由具有資質的網絡信貸公司(第三方公司、網站)作為中介平臺,藉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技術提供信息發佈和交易實現的網絡平臺,把借、貸雙方對接起來實現各自的借貸需求。借款人在平臺發放借款標,投資者進行競標向借款人放貸,由借貸雙方自由競價,平臺撮合成交,在借貸過程中,資料與資金、合同、手續等全部通過網絡實現,它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民間借貸的興起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金融模式,這也是未來金融服務的發展趨勢。

三、P2P平臺非法集資犯罪類型

第一種是P2P網貸平臺直接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比較常見的手法有:

一是理財產品模式,先以出售理財產品形式吸收投資人資金,再尋找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

二是借短貸長模式,即對借款進行期限拆標,將長期借款拆分為若干短期借款,以借新債還舊債,形成資金循環;

三是自融模式,將吸收到的公眾資金用於本企業或關聯企業的經營發展。

P2P網貸平臺在國外發展之初是為了撮合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的直接交易,利用互聯網技術實現金融脫媒,實現借貸雙方自主交易和直接交易。

而在上述操作模式中,P2P網貸平臺偏離了單純的信息中介的角色,實際掌握了資金供給和需求,隔斷了資金供求雙方的直接聯繫和信息交互。

更為關鍵的是,平臺可能面臨資金期限錯配的流動性壓力,且資金池模式因信息不透明、缺乏監管而易發挪用、詐騙甚至捲款潛逃等風險。

第二種是行為人利用P2P網貸平臺進行非法集資活動

某些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將P2P平臺作為吸收公眾資金的通道。實踐中某些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機構和P2P平臺合作,或設置自己的P2P平臺,由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提供項目,經由P2P平臺完成融資。

上述機構之所以如此迂迴地融資,是因為其在業務准入、融資槓桿上限、吸收公眾資金等方面均有明確的監管規則。如根據銀監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吸收公眾資金,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且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淨額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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