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 人社部:防止就業性別歧視的5個解決措施(2019)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8825號建議的答覆

人社建字〔2019〕135號

您提出的關於完善防止就業招錄中性別歧視相關法律條款的建議收悉,經商司法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現答覆如下:

婦女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創造者,是推動社會發展和進步的重要力量。維護婦女平等就業權益,既是營造公平就業環境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社會發展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維護女性平等就業權益,在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護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女職工享有平等的就業權,並對保障女性勞動權益作出規定。近年來,就業市場中針對女性的就業性別歧視現象仍時有發生,對婦女就業帶來不利影響。


為解決就業性別歧視問題,我部會同全國婦聯等部門開展專門研究,通過問卷調查、多方座談、專家訪談、文獻梳理等方式,廣泛聽取勞動者、用人單位、專家學者和“兩會”代表委員意見建議,總結我國就業性別歧視的主要表現,分析成因,梳理世界主要國家經驗做法,研究提出解決措施。在此基礎上,2019年2月,我部會同教育部、司法部、衛生健康委、醫保局、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制定出臺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7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細化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各項工作要求。

一、關於明確“就業性別歧視”定義

目前,關於就業性別歧視的定義,社會各方認識尚不統一,對於一些行為是否屬於就業性別歧視,不同方面還有一些不同意見。為解決突出問題,回應各方關切,我們將就業性別歧視中各方共識度高、判定難度較低的求職招聘環節就業性別歧視行為作為規範重點,進一步細化就業性別歧視的具體表現。《通知》明確提出了

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招聘中的“六個不得”,即不得限定性別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求職就業、拒絕錄用,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提高婦女錄用標準,使就業性別歧視的判定更具可操作性。

二、關於明確各部門對就業性別歧視的監管職責

防止就業性別歧視是各相關部門應盡的職責。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明確了就業性別歧視監管的部門責任,但在實踐過程中,由於一些規定還相對比較原則,為各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帶來一定困難。為此,《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在防止就業性別歧視方面的具體職責,同時,借鑑地方部門聯合約談的方式,明確要求建立聯合約談機制,由人社、工會和婦聯對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進行聯合約談,開展調查和調解,督促限期糾正,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對拒不改正的依法進行查處,並通過媒體向社會曝光。

三、關於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徵信系統

為督促引導企業依法保障勞動者權益,近年來,各級人社部門積極開展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等工作,將用人單位保障女職工勞動權益情況作為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的重要內容之一,實行分類監管。對於嚴重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構成重大勞動保障違法的,依法予以社會公佈。《通知》也明確,將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因發佈含有性別歧視內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處罰等情況納入人力資源市場誠信記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四、關於對實施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和職業中介機構加強處罰

勞動法、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條例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職業中介機構實施就業性別歧視的法律責任。近年來,各級人社部門通過日常檢查、書面審查、受理舉報投訴等執法方式,加強對用人單位保障女職工權益情況的檢查,依法懲處各項違法違規行為。《通知》中進一步明確,對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佈含有性別歧視內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將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因發佈含有性別歧視內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處罰等情況納入人力資源市場誠信記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五、關於明確法律救濟途徑

就業促進法規定,遭受就業歧視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司法行政機關將婦女列為重點服務對象,不斷降低法律援助門檻,加強便民服務工作,努力提升服務質量,2018年,全國共有43萬餘名婦女獲得法律援助。基於女性公平就業權問題凸顯的情況,《通知》明確增設“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關於您提出的明確就業性別歧視舉證責任特殊規定的建議,我們將會同司法機關進行深入研究。下一步,我們將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就業性別歧視訴訟機制,從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加強法律援助宣傳教育、健全完善婦女維權長效機制等方面,進一步加強婦女平等就業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通過法律途徑保障女性平等就業權益。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指導各地落實《通知》各項要求,依法維護婦女平等就業權益。在積累相關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推動完善《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對招聘錄用過程中就業性別歧視的監管。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9年8月22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