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中共四川省委印發《四川省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中共四川省委印發了《四川省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併發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四川省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實施細則》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堅持和加強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做好新時代四川政法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各級地方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

第三條 四川政法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格遵循黨中央明確的政法工作原則,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推進平安四川、法治四川建設,推動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強過硬隊伍建設,深化智能化建設,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履行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確保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主要職責,創造安全的政治環境、穩定的社會環境、公正的法治環境、優質的服務環境,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推動治蜀興川再上新臺階提供堅強保障。

第二章 地方黨委對政法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應當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政法工作大政方針和省委政法工作決策部署,加強對本地政法工作的領導。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黨委領導下,履行與政法工作相關的職責,與政法單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應當以貫徹黨中央精神為前提,對本地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項,落實領導責任:

(一)統籌政法工作中事關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以政權安全、制度安全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項;

(二)統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事項和突發事件;

(三)統籌規劃平安建設、法治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做到同部署、同推進、同督促、同考核、同獎懲;

(四)推動政法單位依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組織實施黨中央關於政法改革方案,推動完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運行體制機制;

(六)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

(七)完善黨委、紀檢監察機關、黨委政法委員會對政法單位的監督機制,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以及省委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證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

(八)加強黨對政法隊伍建設的領導,完善黨委統一領導、政法單位主抓、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的政法隊伍建設工作格局;

(九)改善執法司法條件,滿足政法工作形勢和任務的需要;

(十)推動完善和落實保障政法幹警依法履職、開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各級黨委應當選優配強政法機關領導班子。黨委政法委員會書記由同級黨委常委擔任,黨委政法委員會專職副書記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同志由同級政府副職兼任;政法單位副職配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黨委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第七條 省、市、縣黨委設置政法委員會,其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由同級黨委按照黨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級黨委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審批確定。

省委政法委員會由書記、副書記和委員若干組成。書記、副書記由省委按照有關規定任命,省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省長兼任副書記,委員由省政法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四川省軍區分管政法工作負責同志和武警四川省總隊主要負責同志兼任。市、縣黨委政法委員會可以參照確定。

第八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任務是:

(一)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以及省委重大決策部署,推動完善和落實政治輪訓、政治督察制度。

(二)貫徹黨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研究協調政法單位之間、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地方之間有關重大事項,統一政法單位思想和行動。

(三)加強對政法領域重大實踐和理論問題調查研究,提出重大決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見和建議,協助黨委決策和統籌推進政法領域改革等各項工作。

(四)瞭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會穩定形勢、政法工作情況動態,健全社會風險防範化解制度,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推動落實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協調推動預防化解影響穩定的社會矛盾和風險,協調應對和妥善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統籌推動反滲透、反顛覆、反分裂鬥爭,協調指導政法單位和相關部門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強對政法工作的督查,統籌協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工作。

(六)支持和監督政法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檢查政法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和省委重大決策部署以及法律法規的情況,指導和協調政法單位密切配合,完善與紀檢監察機關工作銜接和協作配合機制,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

(七)指導和推動政法單位黨的建設和政法隊伍建設,協助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加強政法單位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協助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做好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派員列席同級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民主生活會。

(八)落實各級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全面依法治國領導機構以及省委城鄉基層治理領導機構的各項部署,支持配合其辦事機構工作;指導政法單位加強政治社會穩定、平安建設、法治建設等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建議和工作意見;指導和協調政法單位開展維護政治安全、執法司法、創新社會治理等有關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輿情動態,指導和協調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做好依法辦理、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等相關工作,推動政法網絡新媒體發展。

(十)統籌指導並推動政法系統網絡安全工作和智能化建設。

(十一)指導見義勇為表彰獎勵工作。

(十二)完成黨委和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 鄉鎮(街道)黨組織配備政法委員,進入鄉鎮(街道)黨組織領導班子,在鄉鎮(街道)黨組織領導和縣(市、區)黨委政法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擔任鄉鎮(街道)黨組織政法委員的人選,應當熟悉政法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

鄉鎮(街道)黨組織政法委員的主要職責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於政法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的工作部署;

(二)加強對鄉鎮(街道)政法工作開展情況的指導與督促,統籌推動相關工作部署落實;

(三)支持和監督鄉鎮(街道)政法單位依法行使職權,組織研究協調政法單位之間、政法單位與有關部門之間的相關事項,推動完善政法工作運行機制;

(四)瞭解掌握和分析研判鄉鎮(街道)社會穩定形勢,協助同級黨組織做好基層社會治理有關工作,推動和加強平安建設、法治建設等工作;

(五)指導和推動鄉鎮(街道)政法單位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

(六)按照有關規定向同級黨組織和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請示報告重要事項,提出意見建議;

(七)完成同級黨組織和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以下簡稱綜治中心)是整合社會治理資源、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臺,由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和鄉鎮(街道)政法委員負責工作統籌、政策指導。主要功能是:

(一)組織協調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推動解決涉及跨部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事項。

(二)組織、協調、指導開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運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和力量聯動融合,增強基層社會治理合力。

(三)推進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的建設聯網應用。

(四)承擔黨委交辦的其他任務。各級黨委應當加強綜治中心規範化建設,按照有關規定健全工作機制,充實工作力量,加大經費投入力度,保障綜治中心建設、運行、維護等工作順利開展。省、市、縣、鄉鎮(街道)依託現有資源建設綜治中心,探索在中心村和城市社區建立綜治中心。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加強綜治中心保障。

第四章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的領導

第十一條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領導本單位或者本系統政法工作,貫徹黨中央關於政法工作大政方針,執行黨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關於政法工作的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

第十二條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在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中,應當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發揮好領導作用。主要職責任務是:

(一)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以及省委重大決策部署,維護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

(二)遵守和實施憲法法律,帶頭依法履職,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

(三)研究影響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事項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處理的原則、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動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執法司法政策,提高執法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加強本單位或者本系統黨的建設和政法隊伍建設;

(六)研究事關本單位或者本系統政法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項;

(七)完成上級黨組(黨委)和黨委政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建立健全在執法辦案中發揮領導作用制度、黨組(黨委)成員依照工作程序參與重要業務和重要決策的配套議事規則,明確細化議事內容,列出具體清單,增強黨組(黨委)及其成員政治領導和依法履職本領,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

第五章 請示報告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按照黨中央和省委關於重大事項請示報告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政法單位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動、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和黨委政法委員會報告。

第十五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以下事項:

(一)事關本地政法工作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大事項;

(二)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以政權安全、制度安全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項;

(三)維護社會穩定和平安建設、法治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政法工作重大體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議;

(五)擬製定的政法隊伍建設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六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報告以下事項:

(一)黨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項貫徹落實重要進展和結果情況;

(二)對影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報告;

(三)重大突發案(事)件重要進展和結果情況;

(四)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重大舉措,重要幹部人事情況;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況;(六)黨中央和省委以及同級黨委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本地政法工作總體情況、黨委政法委員會牽頭辦理或者統籌協調的重大事項情況,由黨委政法委員會統一報告同級黨委,政法單位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七條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向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向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請示以下事項: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請同級或者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政法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特別是政治安全以及平安四川建設等重大事項的相關政策措施問題;

(三)有關地方、部門之間存在分歧,經反覆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需要同級或者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協調的重大事項;

(四)擬製定的政法領域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以及需要同級或者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統籌協調多方共同推進的重要改革事項;

(五)涉及司法政策的重要問題,提出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立法建議;

(六)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的重大工作舉措;

(七)上級黨組織交辦的重大事項和需要同級或者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統籌研究把握原則、政策的重大事項;

(八)按照有關規定需要請示的會議、活動和文件等;

(九)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請示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向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向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報告以下事項:

(一)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於政法工作的決策部署、中央領導和省委領導關於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情況;

(二)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和黨委政法委員會工作部署、指示和決定情況;

(三)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進情況,年度工作情況;

(四)政法領域改革部署以及推進情況;

(五)政法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事項處理情況,有關地方和部門發生的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突發緊急情況、重大風險隱患、重要政法輿情及其處理情況;

(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政法領域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等情況;

(七)加強政法隊伍建設重大舉措、本單位本系統重要幹部人事情況、突出先進典型推薦表彰情況、政法領導幹部和幹警違紀違法情況;

(八)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等情況;

(九)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每年應當向同級黨委報告全面工作情況,遇有重要情況及時請示報告。

第二十條 請示報告事項涉及黨和國家秘密,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和省委黨內法規、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決策和執行

第二十一條 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在各自職責權限範圍內,及時對以下事項研究作出決定、決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黨委政法委員會關於政法工作的決定、決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項;

(二)下級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本單位在履行職責中需要決策的事項。

決策時,應當先行調查研究,提出適當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按照規定提請相關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地方黨委應當建立健全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研究部署政法工作制度,將政法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政法工作和隊伍建設的重大問題。每年組織召開省委政法工作會議,對全省政法工作進行全面部署。市、縣黨委每半年至少召開 1次常委會會議研究本地政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實行全體會議制度,由黨委政法委員會書記召集並主持,原則上每季度至少召開 1次會議,討論和決定職責範圍內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召開黨組(黨委)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或者本系統政法工作和隊伍建設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地方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地方黨委應當在本地帶頭執行,並指導、督促黨委政法委員會和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做好貫徹執行相關工作。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發揮統籌協調職能作用,協助黨委指導、督促有關政法單位黨組(黨委)、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堅決執行黨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推動工作落實。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確保工作落實。

提出請示報告的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在貫徹執行黨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過程中,認為原請示報告事宜需要作出調整的,必須按照誰決策、誰審批的原則,報原決策單位審批,但在批准前應當堅決執行。

地方黨委成員對黨委集體決策、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成員對黨組(黨委)集體決策應當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

第七章 統籌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委應當推動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夯實政法工作基層基礎,建立人財物向基層傾斜的政策保障體系,支持和保障綜治中心、網格化服務管理平臺等基層政法工作陣地建設,充實基層政法工作力量。

第二十七條 各級黨委應當落實政法單位領導幹部任職迴避、交流任職等規定。市、縣政法單位正職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任職滿5年的要有計劃地進行交流,任職滿10年的應當交流,新提拔的一般應當按照規定異地交流任職。市、縣政法單位副職領導成員,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滿10年的應當交流。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根據工作實際建立領導幹部定期輪崗交流制度,對在執法司法關鍵崗位任職滿5年的,要有計劃地開展輪崗交流,任職滿10年的應當交流。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和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加強政法隊伍教育培訓。各級黨委組織部門、黨委政法委員會和黨校(行政院校)應當加強政法隊伍政治培訓,強化黨的理論教育和黨性教育。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應當推動落實從優待警的政策措施。完善常態化表彰、及時性獎勵機制,對在完成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政法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及時給予表彰獎勵。加強政法職業風險保障,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落實人民警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探索建立職業風險互助金制度,推動建立因公負傷政法幹警緊急救治綠色通道。推動落實政法幹警撫卹優待政策,建立英烈和因公犧牲政法幹警家屬、傷殘和特困政法幹警資助資金制度,關愛政法幹警英烈子女就業就學。

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維護政法幹警執法司法權威、保障政法幹警權益工作機制,依法嚴懲暴力抗法、襲警、辱警、誣警行為,保障幹警依法履職。

各級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探索建立政法幹警依法履職免責制度,建立符合政法工作規律的容錯糾錯、激勵擔當機制,健全履行職務受到侵害保障救濟機制和不實舉報澄清機制,落實政法幹警定期休假、體檢、療養等制度,保障政法幹警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在黨委領導下,推動完善黨對政法工作絕對領導的制度體系、維護安全穩定製度體系、社會治理制度體系、執法司法權運行制度體系、政法隊伍建設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統籌協作機制,推動政法單位各司其職、協同配合,提升新時代政法工作現代化水平。

第三十一條 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推動完善平安建設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各方面資源力量加強維護政治安全、社會穩定、平安建設各項工作,推動防範化解重大社會矛盾和風險,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四川。

市(州)黨委政法委員會每季度、縣(市、區)黨委政法委員會每月至少分析研判1次本地平安穩定形勢,加強重大風險隱患防範化解,有效預防重大群體性事件和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發生。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綜合協調平臺納入綜治中心一體建設,深入推進訴源治理、訴非銜接、檢調對接、公調對接、訪調對接等工作,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

第三十三條 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可以根據工作實際,探索建立健全區域合作機制,加強協作配合,增強服務保障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合力。

第三十四條 充分發揮黨委政法委員會在加強政法單位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作用和熟悉瞭解政法幹部的優勢,協助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做好選優配強政法單位領導班子、加強政法幹部選育用管等工作。對有關政法幹部的調整或者補充,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有關方面應當徵求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書記的意見。縣(市、區)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協助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做好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

(一)建立黨委政法委員會與紀檢監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政法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各項工作。

(二)健全黨員、公職人員違紀違法信息通報工作機制,政法單位在執法辦案中發現的黨員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線索,及時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通報。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健全政法領導幹部違紀違法信息溝通工作機制,紀律審查、監察調查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領導幹部時,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通報黨委政法委員會。在調查政法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過程中,可以商請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參與相關工作。

第八章 監督和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級黨委應當將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情況納入黨內監督體系,實行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增強監督合力。

第三十七條 各級黨委應當加強對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下一級黨委領導以及組織開展政法工作情況,特別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和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等情況的督促檢查,必要時開展巡視巡察,並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委應當加強對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下一級黨委常委會履職情況的考評考核,其結果作為對有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一)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等,定期檢查和考評考核黨委政法委員會履職情況;

(二)建立健全聽取政法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述職制度,加強對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履職情況的考評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級黨委常委會領導開展工作情況時,注重瞭解領導開展政法工作情況。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指導、推動政法單位建立健全與執法司法權運行機制相適應的監督制約體系,構建權責清晰的執法司法責任體系,完善程序化、平臺化、公開化、智能化管理監督方式。

第四十條 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推動完善和落實政治督察、綜治督導、執法監督、紀律作風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機制,根據需要單獨或者聯合有關部門開展督促檢查和紀律作風督查巡查,全面推進政法工作特別是黨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貫徹落實。

督促檢查應當與領導班子工作實績考核、幹部選拔任用、巡視巡察等工作有序銜接,其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評優評先、提拔使用、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在統籌推動政法單位開展常態執法司法規範化檢查中,對發現的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及其成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政法幹警執法司法中的突出問題,應當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強執法司法制度建設,落實執法司法過錯責任追究,保證全面正確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黨委政法委員會委員述職制度,全面瞭解、掌握委員履職情況,及時提出指導意見;建立健全市、縣黨委政法委員會書記向上一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述職制度。

第四十三條 各級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依法依規將政法工作情況納入黨務政務公開範圍,依法有序推進審判執行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司法行政公開、獄(所)務公開,完善政法單位之間監督制約機制,確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監督和約束環境下推進。

第四十四條 各級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設立的黨委全面述職制度和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的督查反饋機制,確保黨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得到貫徹落實。

第四十五條 有關地方和部門領導幹部在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中,違反本實施細則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度規定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由黨委政法委員會進行約談、通報、掛牌督辦等;或者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辦理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月23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有關政法工作的規定,凡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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