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潢川縣公安局東城派出所經過走訪調查,順線追蹤,成功查處一起尋釁滋事行為的案件,依法對涉嫌放掉他人汽車輪胎氣的違法行為人王某給予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五百元。
2018年4月8日,東城派出所接到轄區一群眾報案:其停放在潢川開發區火車站廣場的汽車輪胎氣被人放掉,接警後,值班民警迅速趕到現場開展走訪調查。
當民警正在查證的時候,在不到一個星期的時間,在同一路段又連續發生多起汽車輪胎氣被放掉的案件。對此,東城派出所針對案件發生的區域及作案時間等特點,組織民警打破常規工作方式,不分晝夜對轄區進行巡邏防控、走訪摸排,對案發區域周圍商販、出租車主進行走訪,並現場調取視頻監控,最終確定王某、譚某和盧某有作案的違法嫌疑。
隨後,該所民警依法將行為人王某、譚某和盧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詢問。經查,王某等人平時在火車站廣場拉送旅客,但是最近其停車的地方經常有汽車停在上面,擋住了出入的道路,妨礙了其出行。為了發洩內心怨氣,2018年5月13日早上5時30分左右,王某在潢川縣開發區火車站候車廳對面的臨時停車場內,以擰掉汽車輪胎氣閥帽後,在氣閥帽內放置石子然後再將氣閥帽擰上的方式,將停車場內停放的一輛白色奧迪A3轎車右後輪胎的胎氣放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潢川縣公安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王某以尋釁滋事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五百元。
針對此類案件的特點,民警在此提醒大家:
私家車儘量停放在安裝有視頻監控、或者有人看管且路燈明亮的的停車位上,儘量避免停靠的位置比較黑暗、偏僻。如果發現財物被任意損毀,應該首先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閱讀更多 潢川視點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