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馬蓉上訴王寶強離婚、名譽權兩案二審維持原判,你怎麼看兩次判決中馬蓉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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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蓉與王寶強上訴案今日宣判,離婚案和名譽權侵權糾紛案都駁回馬蓉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維持原判在大家的意料之中,如果馬蓉的上訴請求都能成立,那中國的價值觀念和法治追求必將受到重創!

王寶強與馬蓉的離婚案件,法院判決依法解除兩人的婚姻關係,兒子的撫養權歸王寶強,女兒的撫養權歸馬蓉,這樣處理也是司法實踐的慣例。另外,在財產分割上,法院判決夫妻共同財產大部分歸王寶強所有,馬蓉近乎淨身出戶。我想,馬蓉是因為沒分到錢才提起上訴的吧,但她居然有那麼厚的臉皮提起上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實在是讓人駭人聽聞。且不說她和王寶強的夫妻共同財產本就是王寶強個人奮鬥所得,況且她還勾結情夫宋喆轉移財產,企圖把王寶強的身價財產侵吞乾淨!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企圖侵佔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一方,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因此,法院判決馬蓉淨身出戶是完全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馬蓉和王寶強的名譽權侵權糾紛案,法院判決王寶強並不構成對馬蓉的名譽侵權。這也在情理之中,王寶強在發現馬蓉和宋喆的姦情以後,只是在微博上發文聲明這一事實,且並沒有做出對馬蓉的侮辱性詞彙。通常情況下,對事實的陳述即使在客觀上導致一個人的社會評價降低,也不夠成名譽侵權行為,因為法律規定侵犯名譽權是採用侮辱、誹謗等方式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至於馬蓉想要成功申訴,我認為不太可能,因為本案審理程序並沒有瑕疵,除非她能夠拿出新的有力證據,否則是難以啟動再審程序的。這件事歸根結底是她理虧,顯然是沒有對她有利的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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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並沒有明確認定馬蓉在婚內期間與他人同居,也沒有針對是否存在婚內出軌而進行評價。

在王寶強訴馬蓉離婚一案中,一審王寶強提出訴請:

(1)認為馬蓉在婚內期間與他人同居,夫妻感情破裂,要求判決二人解除婚姻關係;

(2)針對馬蓉與他人同居而對自己造成的侵害,要求馬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

(3)要求法院依法確認二人婚生子女的撫養權;

(4)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二人的婚後共同財產。


一、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判決:

(1)認定馬蓉與他人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夫妻感情破裂,判決解除婚姻關係;

(2)關於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蓉與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未予支持;

(3)判決婚生子由王寶強撫養,婚生女又馬蓉撫養;

(4)關於財產分割問題,因線索較多、雙方爭議較大,法院依法另行處理。

在判決結果中,有兩項描述值得特別關注,即: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蓉與他人同居。


二、馬蓉是否存在出軌問題:

從邏輯關係上看,婚外不正當關係的外延要大於同居概念的外延,也就是說一審法院認為馬蓉在婚期期間,與他人保持有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關係,但在這種婚外關係中,又未予認可同居關係,於是在這種概念範疇中,就很值得玩味了。

婚外不正當關係,既包括精神上對他人產生依賴和感情,也包括身體上與他人存在性行為,同時在性行為中,既包含同居關係,也包含不定期的幽會行為。

所以,實際上一審朝陽法院的判決,並沒有針對具體行為作出是與非的評價,只是較為籠統的認定馬蓉有不正當關係。至於有沒有出軌,那麼就要根據每個人心裡對於“出軌”的概念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理解了。


同時,在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的同時,馬蓉也提出名譽權侵權之訴,認為王寶強所發佈的《聲明》中又不實成分,對其名譽造成損失。

在一審中,朝陽法院認為王寶強微博所發的《聲明》相關內容基本屬實,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語言,據此駁回了馬蓉關於王寶強侵犯其名譽權糾紛的訴訟請求。


四、馬蓉為何提出上訴:

從上面的判決內容上看,其實一審朝陽法院大體思路是二人五五開,且只評價行為,不涉及具體利益分割。


既然沒有涉及到具體的利益,那麼馬蓉又為何會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呢?

雖然一審法院沒有認定馬蓉存在與宋喆的同居行為,但在判決書中,法院認為馬蓉在夫妻關係中屬於有過錯的一方,儘管一審並未涉及婚後共同財產的分割,但如果有“夫妻過錯方”這樣的法律認定結果存在,自己在分割財產過程中一定出於劣勢的一方,因此馬蓉一定選擇上訴,試圖將“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的認定結果否定掉。

而與此相關的,王寶強在《聲明》中指責馬蓉婚內出軌,一旦該《聲明》被認定侵犯了馬蓉的名譽權,則代表著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內容屬於捏造或誇大成分,相反,如果法院認為《聲明》不存在侵權,則《聲明》之中的具體指責的行為也無法有效的予以否決,所以馬蓉也一定要通過上訴途徑,試圖令二審法院認定《聲明》侵權。

也就是說,馬蓉的上訴理由,雖然出於兩起訴訟,但本質上,都是針對於自己是否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或他人口中的“出軌”行為而試圖作出嘗試,其目的一則為自己名譽,二則為在之後的財產分割中獲得更有利的地位。

所以,馬蓉不得不上訴。

但從一審判決來看,朝陽法院並沒有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存在歪曲或錯誤的成分,且馬蓉在二審中也沒有新事實新證據,那麼二審被依法駁回就在意料之中。

至於馬蓉是否會申請再審?

個人認為,馬蓉在巨大的婚姻財產分割利益面前,應當會繼續在權利範圍內進行嘗試,但如果馬蓉沒有更為有力的新事實、新證據,那麼即便提出了再審申請,高院也不會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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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蓉的上訴理由是什麼?

二審法院認為,馬蓉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判決駁回馬蓉的上訴,維持原判。

馬蓉女士此前於2018年一審敗訴,其不服提出上訴。

當時的一審判決是:解除雙方婚姻關係,判決婚生子由王寶強撫養,婚生女由馬蓉撫養;馬蓉名譽權案法院認定王寶強不構成名譽侵權,一審判決駁回了馬蓉的訴訟請求。

後馬蓉上訴,但是要注意,本案其實是王馬離婚訴訟和名譽權訴訟兩個案件合併審理的。

對於離婚訴訟,王寶強是原告,法官判決認定馬蓉存在不正當關係,判決離婚,馬蓉敗訴。

對於名譽權訴訟,馬蓉是原告,法官判決王寶強不構成名譽侵權,馬蓉再敗。所以馬蓉的二審上訴是對哪一個案件不服呢?還是對全案判決都不服?不過我們從二審法院的判決可以推測答案。

二審法院的判決是:上訴人馬蓉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兩案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意思就是說,二審法院對兩個案件都進行的審理,民事審判中,有個原則叫不訴不理,也就是民不舉官不糾。從二審法院的判決來看,馬蓉的上訴,是對全案(離婚和名譽權)的不服提出的上訴。

馬蓉會不會申請再審?

首先一點,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能再審,over。

其次,如果馬蓉是針對名譽侵權的判決申請再審,也很困難。因為這個問題不重要了,如果沒有關鍵的事實和證據,再審立案都很難,更別說再審審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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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馬蓉就是瞎折騰!無論其申訴或者是申請再審,都不會贏的,只有自取其辱罷了。

首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恰當,判決正確無誤。

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第一審判決中,法院認定馬蓉與他人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違反《婚姻法》中關於夫妻相互忠實義務,導致與王寶強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判決兩人離婚。

馬蓉訴王寶強名譽權案第一審判決中,法庭查明馬蓉確實有不當的行為,根據大量的事實和證據,法院認定王寶強所發的《聲明》相關內容基本屬實,並沒有侵犯馬蓉的名譽權,故依法駁回了馬蓉的訴訟請求。

法院的兩個第一審判決可謂是正確的。



其次,馬蓉的上訴缺乏事實依據,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也是正確的。

我國是實行二審終審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這也就是說,無論一審判決對或者是錯?當事人不服的,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是如果屬於無理取鬧,二審法院也不會支持的,只能會承擔不利的後果。

最後,馬蓉如果不服終審判決,其仍有權利申請再審,但是希望不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根據這條規定,馬蓉對於二審生效的判決不服的,還有最後一個機會——申請再審。其有權申請再審,但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其再審申請?那就是未知數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所以假如馬蓉申請再審,如果她沒有新的證和事實理由,那麼人民法院有可能駁回其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針對與馬蓉與王寶強的這兩個案件,真實事實可謂路人皆知。馬蓉相翻案,簡直是難於上青天。從旁觀者的角度勸一下馬蓉:反思過去,面對現實,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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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可能申請再審了。

即使申請再審,也和二審一樣,僅僅是馬蓉為了博眼球、博關注而已。不會對判決結果產生任何影響。

為啥說這個判決就定了,不會再產生啥影響了呢?我們看看一審都判了啥:

  • 王寶強在一審中提出精神賠償,法院否決了;

  • 馬蓉在一審訴王寶強侵害名譽權,法院也否決了。

  • 法院在一審中的主要判決就是:宣判離婚,和兩個孩子的撫養權。

馬蓉上訴,然後二審,因為馬蓉並沒有提出新的、充分的證據,所以二審維持原判。

這是一個並不複雜的案子,法院也就是判了理論和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根本不存在什麼推翻的空間。

馬蓉如果為了博取大家眼球和關注,申請再審,大家願意配合的就配合一下;不願意配合的就不理她就是了。

話說回來,馬蓉之後沒有王寶強的熱點可以蹭,這次可能是最後的機會了。

所以這樣看她還真可能再上訴呢,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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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情上來看,這兩個案件沒有特殊之處,也不屬於大案要案,只是當事人都是娛樂明星或明星之前任,所以受到的關注遠遠大於其內含的公共價值,對這種事情的媒體報道才屬於炒作。不過商業時代的傳播就是這樣,明星的一舉一動似乎都是新聞。

回到案情本身吧。這兩起訴訟都是民事案件,一個涉及財產權,一個屬於人格權,法院的審理在我看來沒有什麼問題。雖然社會上對於司法公正的期待更高,並且不斷出現懷疑和批評的聲音,但是我相信這兩個案例不屬於此類。

根據《民法總則》和《婚姻法》,如何處理離婚後的財產,已經有了借鑑國際經驗的制度條規。在司法實踐上,法院所積累的案例和因應之策早已堪稱汗牛充棟。此次判決根據慣例和稍高的審慎就足矣。法律界人士對判決的反映也是普遍正面的。

再看名譽權官司,在民法的範疇內解決誹謗是否成立的問題,是筆者一直主張的方式,也是現代法治社會應該採納的方式,以此來避免因言獲罪,對於社會內部的言論表達權利是一種良性的保護和規制。法庭判決說,王寶強的言論沒有誹謗之詞,符合基本事實。

有人可能會說,王寶強和馬蓉知名度很高,屬於公眾人物,案件應該不同於普通名譽權糾紛吧?其實本案與法律意義上的名譽權無關。第一,中國法律本質上不承認名譽權,所以任何人再有知名度,都可能打贏名譽權官司。

第二,即便適用公眾人物原則,根據境外的法理和實踐,只有作為公眾人物的原告指控他人因表達存在失實或侮辱成分時,才對他(她)有額外的證明要求;如果法院認定被告不存在誹謗情節,那一切就無從談起。

第三,在此情況下,即便馬蓉還想申請再審,改變結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原告諮詢律師後會被告知,再審程序屬於“非常程序”,只能用於例外情況的救濟。這種普通案件都要去申請再審的話,再審機關的要求會比較高,起碼要被提供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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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說馬蓉是否會上訴提再審,這個真不好說,因為從馬蓉過去的言行來看,我倒是認為她肯定上訴,哪怕是不受理,哪怕明知失敗,因為她所要製造的就是話題和熱度,這對她一直以來想當演員和名演員賺大錢的想法有促進作用!


不過,這個案件法律工作者,基本上回答了問題的實質,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沒有輸贏之分,因為王寶強和馬蓉離婚訴訟和名譽權訴訟兩個案件,法院是合併審理。


但為什麼在公眾的心目中,大家認為王寶強是勝訴了,那是因為同情弱者的原因引起的。首先,對於離婚訴訟法院判決認定,法官判決認定馬蓉存在不正當關係,判決離婚,馬蓉敗訴,王寶強作為原告雖然勝了,但是馬蓉婚內出軌,給王寶強帶綠帽子,當然大家認為王是弱者。


公眾的認知,因為馬蓉爭撫養權、轉移財產等,更引起了公憤,還不斷表演自己是清白的,現在法院如此判決,反而將撫養權之爭漸漸忽略,因為不管如何,兩個小孩,一人撫養一個,總是最人性也是最科學的,不過從兩個孩子的角度,他們是分開了。


另外,公眾其實也擔心,從網上意見來看,女兒給馬蓉,大家都擔心以後的教育會出現問題,因為馬的言行和道德認知,不符合公眾標準。


不管如何,這是王馬之間的家事,但牽動著這麼多人的心,也說明當前社會對道德規範的認知依然符合法治的要求。


對於我的觀點,您有啥子看法?歡迎關注、點贊、吐槽,我是姑且言之,給您不一樣的娛樂評析!另外,本回答圖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筆者刪除,謝謝!


姑且言之


婚離完了,馬蓉這盤菜要涼了。以前暴光無不是跟王寶強關聯,以後暴光的話,怕還是以王寶強前妻的身份出現。

根據夫貴妻榮的法則,這不丟人。王寶強如果靠馬蓉出名,才可能會在面子上掛不住。

馬蓉訴名譽侵權,一審認為王寶強公開指斥她出軌,基本屬實,不構成侵權。該妞不服,一定要說自己沒出軌,上訴上中院,這意思就明擺著是要讓中院再抖落一次,再認定一次,且把這個認定結果落在法律文書上,將來隨時查考。

如果當初你不去告王寶強侵犯你名譽權,這事過去也就過去了,或許以後還有辯解和洗白的餘地,可是,現在,折騰了兩年,兩審法院都認定了你出軌,情何以堪!

只佩服你的心理素質。

兒女雙全,一個明星丈夫,萬貫家財,這麼好的日子不過,非要瞎折騰,還折騰個沒完,不知道你圖什麼。

哦,圖東食西宿,結果是雞飛蛋打,東邊的食,撤了,西邊的人,關了。只有你一個人,拔劍四顧心茫然啊。

人,不能太貪心。

再說離婚這檔子事。

對於一審判決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比如,二審時,馬蓉又懷了王寶強的孩子,或者,正在為王寶強的孩子哺乳,那是指定要改判不準離婚。否則,想改判,基本沒門。

至於孩子撫養問題。我本人是不贊成一人一個的。就馬蓉和王寶強這拼得你死我活的陣勢,離婚後,兩個人再能和平共處的可能性很小,兩個小孩能再一起玩耍見面的時間,也會受到父母對勢若水火關係的影響,變得稀少。兄弟姐妹在一起的時間就是童年和少年,一晃就過去了,一去就沒有了。

很為他們惋惜,我感覺這倆孩子同時判給王寶強撫養比較好。因為王寶強有經濟能力,形象正面。


潘衛霞律師


這個案子沒有任何爭議,一定會維持原判的,我們在以前已經多次說過這種觀點了,所以,法院判決維持原判,一點都不意外。

這次二審,馬蓉玩了一個小花招,要求申請公開審判,其實,這就是一個小伎倆,這樣案子,在沒有申請不公開的情況下,一定會公開的,馬蓉玩的這個套路,不過是自取其辱而已。

法院的判決公正客觀,依法依規,法院經審理認為:兩案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使用法律正確,上訴人馬蓉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兩案均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馬蓉二審敗訴,那麼她還有權利申請再審嗎?理論上是可以的,條件是第一,向高法申請再審,第二,必須要有新的證據,第三,這個過程不影響執行。

今年2月11日,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馬蓉訴王寶強名譽權案分別在北京朝陽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王寶強離婚案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並從利於子女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判決婚生子由王寶強撫養,婚生女由馬蓉撫養。

馬蓉一直在打官司,力圖扭轉局面,她的名譽權侵權官司,我們也已經分析過,王寶強並不侵犯馬蓉的名譽權。事實上,法院也判馬蓉敗訴,審判決駁回了馬蓉的訴訟請求。


韓東言


相信這個結果很多人會拍手叫好,畢竟馬蓉有錯在先,婚內出軌,敗訴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下面我簡單分享下自己的幾點想法:



其一,從法律上來看,對於婚內出軌可能沒有特別的懲罰界定,但婚內出軌不僅僅會引發強烈的社會道德譴責,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而且在本案中宋喆涉嫌利用職務侵佔王寶強個人財產;基於以上情況王寶強公開發布離婚聲明是非常正常,也是可以理解的!

其二,從人性的角度出發,王寶強作為受害者,被兩個最信任的人欺騙是很受傷的,也是被廣大網友同情的。

王寶強剛發微博時,很多人也是措手不及,之後網上便是鋪天蓋地的批評馬蓉和宋喆的稿子。

王寶強作為依靠自己努力不斷取得成功的勵志典範,普通人多半是佩服和很看好他未來發展的,背後的粉絲群體也是很龐大的。




可以說馬蓉的出軌是不可原諒的,更加加深了大眾對她的憎惡,當然這些並不能左右司法公正,這個判決還是根據整個事件的發展和具體本案具體情況綜合做出的。



總得來說,這個判決是公正的,也是廣大人民群眾希望看到的結果,而關於王寶強提出的精神賠償請求和財產分割等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根據線索,進行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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