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5 沒離婚就“二婚”?小心構成重婚罪

先離婚才能再婚,這是常識,但是生活中總有法律意識淡薄的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就另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實際上這種行為就有可能構成了重婚罪。那麼什麼是重婚罪?法律上如何認定呢?

1、案例回放 

王某和李某經人介紹相識並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婚後二人共生育2個子女,後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幾年之後,李某與在其家租住的羅某相識,之後二人發展為情人關係。後李某家拆遷,羅某搬離,於2009年和李某生下一子。不久李某和羅某就住在同一房屋中,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后王某以李某重婚為由向公安局報案,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李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法院認為:王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構成了重婚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重婚罪的認定

那麼要認定重婚罪一般要綜合哪幾個方面呢?

(一)客體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方面: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有配偶,是指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三)重婚罪的主體,包括兩方面: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就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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