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7 大数据侵权也属犯法,全国首例大数据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8月1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大数据侵权案宣判。

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搭便车的行为,被认定是不劳而获,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美景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淘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00万元。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案。

大数据侵权也属犯法,全国首例大数据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案件庭审现场

众所周知,网络数据产品的开发与市场应用,已成为当前互联网行业的主要商业模式,是网络运营者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与核心竞争力。

法院查明,淘宝公司开发运营的电商大数据平台“生意参谋”,是在收集巨量原始数据基础上,以特定的算法深度分析过滤、提炼整合并经匿名化脱敏处理后形成的,用来帮助商家提高经营水平。

被告美景公司运营的网站,通过远程登录等方式,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未经授权的数据内容,并从中获利。

法院认为,美景公司未付出劳动创造,将涉案数据产品直接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此种据他人劳动成果为己牟利的行为,明显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

近年来,基于大数据的各类创新服务与应用层出不穷。在新零售领域,从生鲜超市、快消产品到数码电器,都因大数据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用大数据来提升商业效率,也成为众多企业的选择。

这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案,它首次明确界定了网络运营者对其研发的大数据产品的独立财产性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大数据这类无形资产的“有形”保护。

另一层面,近年来为给用户营造更为健康有序的大数据使用环境,阿里结合多种技术与法律手段打出“组合拳”,严防各类非法侵犯数据安全的行为。同时,也加大面向行业的数据赋能,帮助不少企业实现商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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