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法院送达程序违法,缺席判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日,由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许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获得法院改判。

据悉,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刘某某、许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原审法院向许某某邮寄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该法律文书被退回,原审法院遂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最终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判决由刘某某、许某某共同偿还债务。案件执行时许某某才知情,后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许某某再审申请,许某某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法律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许某某于2015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30日(即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期间)因病住院,家中无人,故不存在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情形。原审法院公告送达程序违法。另,经审查卷宗,原审法院公告送达未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违反了法律规定。铜陵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做出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