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訴承租人未付租金 缺乏證據不獲支持

□通訊員 廖敏秀

陳某租賃黃某、韋某共有的一幢樓房,使用9個月後,雙方發生爭執。黃某、韋某以陳某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賃合同、陳某支付9個月的租金。陳某向法院出具黃某、韋某書寫的一份收據作為證據。凌雲縣人民法院審理後,確認黃某和韋某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訴求。

凌雲縣的黃某、韋某在縣城共同擁有一幢樓房。今年1月,他們向凌雲縣法院起訴,稱:2017年4月25日,他們與陳某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黃某、韋某將這幢樓房整體租給陳某使用,租期9年,每年租金30萬元,陳某一次性支付租金270萬元。陳某承諾在簽訂合同後3天內支付租金。本著互信互利的原則,黃某、韋某於簽訂合同當天寫下一張收到陳某交來270萬元租金的收據給陳某。當天,他們把房屋交給陳某使用,但此後陳某遲遲沒有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他們多次向陳某索要租金,陳某都以各種理由拖欠,至起訴時陳某使用租賃房屋已達9個月。黃某、韋某以陳某違約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解除他們與陳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陳某支付9個月的房屋租金22.5萬元及利息。

黃某和韋某向法院提交了與陳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作為證據。

陳某辯稱,他與黃某、韋某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在自願平等的情況下籤訂的,而且已經當場履行,該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尚未到期,黃某和韋某訴請解除合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他已支付合同中約定的租金,而且黃某和韋某也寫了收據給他。陳某請求法院駁回黃某和韋某的訴訟請求。

陳某向法院提交了有黃某和韋某簽名的一份收據,擬證明他已給付租金270萬元。

凌雲縣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黃某、韋某在與陳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籤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應予支持。雙方簽訂合同後,黃某、韋某與陳某對房屋租金問題及其他方面達成協議,黃某、韋某給陳某出具了收到房屋租金270萬元的收據,該收據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予採信。黃某、韋某訴稱陳某在簽訂合同後遲遲沒有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採信。雙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尚未到期,黃某和韋某訴請解除合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不久前,凌雲縣法院依法判決駁回黃某、韋某的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理評析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存在如下法定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黃某、韋某與陳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尚未到期,黃某、韋某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陳某不履行交付租金的義務,經多次催討一直拖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但是,陳某出具的由黃某、韋某簽名的收據可以證實黃某和韋某已收到陳某支付的270萬元租金。由於黃某、韋某沒有足夠的證據反駁該收據的客觀性和真實性,法院沒有采信黃某、韋某訴稱未收到租金的意見,而是認定承租人陳某不存在違約情形,故依法不支持黃某和韋某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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