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最高人民法院對中南海周邊上訪能否構成尋釁滋事罪怎麼看?

信訪人到北京中南海周邊等非訪區上訪能否構成尋釁滋事罪呢?最高人民法院是什麼看法呢?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最高法刑申276號駁回申訴通知書。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信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人到北京市中南海周邊地區、北京市朝陽區聯合國開發署門前等非訪區走訪,並在門前鬨鬧,在非信訪場所提出信訪事項的方式,不屬於依法維權,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規定,由信訪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信訪人居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據此可以對信訪人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不代表北京文啟律師事務所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對中南海周邊上訪能否構成尋釁滋事罪怎麼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駁 回 申訴 通 知書

(2018)最高法刑申276號

何厚發:

你因犯尋釁滋事罪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15)嵐刑初字第213號刑事判決、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1刑終665號刑事裁定和(2016)閩01刑申83號駁回申訴通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閩刑申25號駁回申訴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訴,要求撤銷原判,改判你無罪。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你的申訴予以立案審查。現已審查完畢。

本院經審查認為,《信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你因對自己及家人的拆遷安置等問題不滿,於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間先後13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邊地區、3次到北京市朝陽區聯合國開發署門前走訪,並曾與多人一起在聯合國開發署門前鬨鬧,你在非信訪場所提出信訪事項的方式,不屬於依法維權,已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原審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並無不當。本案系因你不滿拆遷安置等事由引發,由你居住地的平潭縣人民法院審判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平潭縣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原審對你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於法有據。你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綜上,本院認為,你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應當重新審判的條件,依法予以駁回。請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覺服判息訴。

特此通知。

二O一八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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