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买断工龄是一种违法行为吗?下岗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Josir


买断工龄,其实是改革开放初期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方法。

必须结合企业的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来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而“买断工龄”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现在一些企业非法运用“买断工龄”来安置富余员工,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所以,像现代企业的这种做法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了。因此,作为下岗职工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作为一名下岗的职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你一定要先了解你作为下岗职工所拥有的权益有哪些?只有知道自己有哪些权益,才不会连权益被侵犯还不知道,才有可能去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其实,下岗职工的权益主要有:

1)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前,下岗人员有权对裁员条件、方案进行了解和发表意见;

2)用人单位在经济裁员后,在规定期限内录用人员,下岗者可以依法拥有优先回单位的权利;下岗人员下岗后,有从用人单位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3)被用人单位错误决定下岗的,有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并获得工会支持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裁员决定违法或不给经济补偿,下岗职工可以依法决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了解应有的权利,是我们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

你觉得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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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行职场


违法也好,不违法也好,当初下岗时很多单位都这么做了。给你俩钱,你爱干啥干啥,从此你的行动,你的温饱与单位没任何关系。单位己成了你的后妈。好像是从一九八几年陆续下岗的。当时很大一部分人并不愿意下岗,感到不知所措。这班上的好好的,忽然,说打发就打发了,这心里的确难受。而且刚开始觉得下岗是件很丢人的事。我一个朋友在单位干了好几年,而且年年被评为工厂标兵。然而转制以后,叫个人承包了,人家按排的全是自家的亲属,和新招的廉价临时工,其余的全打发了。当时厂方规定是:可以买断工龄,二是不买断也可以,单位替你交养老保险。有不少一两万就买断的,没买断的最后连工厂影子也找不到了。我这朋友就是,当时没买断工龄,寻思着工人给交保险多好,可谁知只给交了半年,人家以亏损为名再也不给交了,也没处打官司去。再后来人家工厂干脆黄了,也就是申请破产了,老板带钱去国外了。苦的是这帮没买断工龄的工人,闹个鸡飞蛋打。我一个朋友是特殊工种,去年申请退休,最少补八万块钱,都得自己掏,哎,没办法,也真很无奈……


反对成帮结派


买断工龄确实是一个违法行为,不过大家要搞清它的定义。

买断工龄实际上是一个老概念了,它源于90年代我们国家实施经济体制改革,一开始大家通过各种方式安排企业富余人员,比如允许富余人员内部退养,就是一种方式。


后来还是有一部分企业承受不住,通过对职工支付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解除跟劳动者的关系。有点儿像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但实际上买断工龄的违法行为在于,买断工龄时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1992年我们国家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些企业一直没有给职工缴纳。尤其是买断工龄的企业多数是一些生产经济效益不好,拖欠工资保险严重的企业。

企业可以给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要符合有关规定才可以。


如果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给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职工即使不能迅速实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有关待遇,也就不存在职工离开岗位后没人管的问题。

所以,任何以一次性补偿方式解除职工与企业关系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须要按照劳动法及后期的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职工在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有两个利益一定要明确。第一,是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到解除之月。第二,是按照要求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企业如果没有按照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实还要要加付50%的补偿金。

所以,企业跟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证好职工权益的情况下解除,否则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索要相应的补偿金的补偿金。


暖心人社


我本人就是下岗工人,回答这样的问题,心里其实非常难受,就像一把刀慢慢的刺进的皮肤,让你感受到什么才是切肤之痛。

所谓的买断工龄,在我当初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并没有发现买断工龄的字样,不管是文件还是其它协议,都没有看到过,文件与补偿协议的字头,均以并轨字样出现,并且我曾在我们县里的主体大街上,看到过这样的宣传标语,写有坚决完成国字头企业的并轨改革任务的字样,当时看的时候,心里拔凉拔凉的,印象深刻,虽然时过境迁,但至今难忘。

当初,国家迫于经济压力,为了发展,只能甩包袱,提出减员增效的痛苦规划,不得已而为之,但制定方案时,确实是非常慎重的,为历史负责,所谓的买断工龄是地方的叫法,从未听说,也从未看到来自中央的文件有这样的字眼,不能把并轨理解成为买断工龄,而所谓的买断工龄的钱,恰恰是并轨补偿金,非一次性买断,破产并轨的下岗职工的档案仍然由国家职能部门保管,也就意味着,下岗工人的身份属性仍然存在,得以保留,也为今后国家妥善解决这一部分群体人员的历史性问题,埋下了伏笔。所以,从历史的角度看问题,从来都没有买断工龄这一说,也就没有什么违法不违法这一说,只有并轨补偿而已。

改革开放这么些年,我们的国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一点,不管你是穷的还是富的,我们都该客观的承认这个事实,不能眛着心的去否定,而且我们去了千年的农业铁税,国家依然经济蓬勃,并且给予农民个体农业补贴,何等的气魄,历史让人感叹。我虽然下岗,苦过累过,也曾经极端的骂过,至今虽然依旧贫平,但历史到了今天,我们的国家能与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平起平坐,经济上搏斗抗击,举手投足便能影响世界,说心里话,我不为当初的牺牲小我而后悔,也希望我的国继续奋斗,实现中华复兴的伟大梦想。


东方红102714247


违宪且违政策。但与法律无关。因此法津上找不到违法条录。

我们这属央企。也下岗,名减员增效,口语下岗。

但退休时,知违宪,找市里,获支持,但总归不在岗,无贡献,减六成工资待遇得返还,退休滞纳金全由企业补缴足,但总比在岗的少点,但已很好了,心里顺畅多了。

歪嘴和尚念错经,同经本身无关,只不过具体个人仅个案,少人管,全休下岗人多去代表,有联名书告,成群体事项,政府有理由设专人专项立案解决了,单人去属个例,政府无理由专人应对的,政府不为个人服务的,否则政府内工作人员为自己服务,世道将乱了。不知此规,乱发牢骚与事无益外,也真冤了人家好政策了。


味哎儿


楼主你好,买断工龄实际上,严格意义上来讲就是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那么称之为是买断工龄。那么对于企业来讲,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或者是员工本人不符合公司的一个行为规范,那么这种情况他确实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个问题是无可厚非的。

那么主要的问题在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员工的一个用工合同,那么就要按照法律的要求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办理失业金的一个待遇。这样一来的话就符合这个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约定了。通常情况下按着自己在工作单位工作的时间,来确定相应的补偿金待遇。那么每工作一年可以获得一个月的全额工资补偿待遇,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一个待遇。

除此以外,还可以获得失业金的待遇。失业金待遇领取的长短,根据你缴纳失业保险来确定。比方说你交了1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那么就可以获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金待遇的领取。这两个方面的一个待遇都是自己应当所得的,作为买断工龄也就是下岗工人来讲,那么依法所获得自己,应有的一个待遇是自己很重要的一个收入。


懂社保


买断工龄确实是一个违法行为,不过大家要搞清它的定义。买断工龄实际上是一个老概念了,它源于90年代我们国家实施经济体制改革,一开始大家通过各种方式安排企业富余人员,比如允许富余人员内部退养,就是一种方式。后来还是有一部分企业承受不住,通过对职工支付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解除跟劳动者的关系。有点儿像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实际上买断工龄的违法行为在于,买断工龄时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1992年我们国家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些企业一直没有给职工缴纳。尤其是买断工龄的企业多数是一些生产经济效益不好,拖欠工资保险严重的企业。企业可以给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要符合有关规定才可以。如果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给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职工即使不能迅速实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有关待遇,也就不存在职工离开岗位后没人管的问题。所以,任何以一次性补偿方式解除职工与企业关系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须要按照劳动法及后期的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职工在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有两个利益一定要明确。第一,是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到解除之月。第二,是按照要求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企业如果没有按照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实还要要加付50%的补偿金。所以,企业跟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证好职工权益的情况下解除,否则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索要相应的补偿金的补偿金。



我看地球


有些单位也要求买断工龄,但是职工不肯买,最后还不是不了了之呀!其中我知道的,各县的自来水公司都是这个情况,当时国家规定,国有小企业全部买断工龄,有条件的再适当还聘一些人回去上班。


用户95543175827


根本不叫买断工龄,按照国《劳动法》因企转项、转产,减员下岗待岗等,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就出现“下海”潮流,凡国大、中、小企业可均按法办理一批职工离岗解雇。按法给一定资费,劳动部门还给一定期限失业保险救助和再就业培训经费。后来社会上就流传“买断工龄“这词语了。现在用这词语不实在,要乱套的。


藏区来客


买断工龄是一种违法行为吗?

我认为,首先看是不是合理,合理即合法,不合理即不合法。

买断工龄是在企业改革时,推行股份制,将企业的归属权进行变更时产生的。

如果买断工龄的钱,把物价上涨考虑在内,能让买断工龄的下岗者,后半生衣食无忧,有病有钱医,算合法,否则不合法。

理由:是由买断方单方面提出的价格,没有让卖断工龄的下岗者,提出自己需要多少钱才卖,既然是买卖,价格就要互相协商,单方说话就算,是强买,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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