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 “國進民退”討論中,三個基本事實不能無視

今年以來,一句“國進民退”,在輿論場上引出不少話題。

“国进民退”讨论中,三个基本事实不能无视

激烈的論爭,源於嚴峻的數據。

“以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為例,上半年,國有控股企業利潤增長31.5%,私營企業利潤增長僅為10%。同期,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以上的工業企業數量,從2017年底的38.5萬家,降至2018年初的37.2萬家。”

怎麼看?

有關“國進民退”的論爭,談的是市場主體地位,折射了意識形態紛爭,本質上還是關於“解放生產力”和“發展生產力”的實現問題。

這樣的討論很有必要,但有些基本事實不能無視。

否則,陷入“國進民退”的意氣之爭事小,耽誤改革發展的時機事大。

有哪些基本事實,逐一來看看。

第一,雖然輿論場的討論沸沸揚揚,但制度層面從未有過“國進民退”的安排。

國企民企,通常按所有制來劃分。

國企,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民企,一般是指私營企業。與其說是民企,不如叫“私企”更加準確。

多年來討論的“國進民退”,大致可以界定為“國民經濟的所有制結構上,國有經濟比重上升,私營經濟比重下降”這種情況。

那麼,國企多一點好,還是民企多一點好?

有人說,國企多了,是不是強化壟斷而犧牲效率?

也有人問,民企多了,會不會改變公有制的基礎地位?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國家到底有沒有關於“國進民退”的制度安排?

關於這一點,查查改革開放以來的資料,就很清楚。

沒有。

翻遍改革開放以來的最權威文件,從來沒有“國進民退”的制度安排,類似的表述也找不到。

相反地,對多種所有制經濟的肯定,卻不斷在最高決策中體現。

十八大之後,在黨的文件中更進一步地提升了私營經濟的地位:“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十八屆三中全會在強調“兩個毫不動搖”的基礎上,明確提出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和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兩個不可侵犯”。

十九大報告中再次強調“兩個毫不動搖”,明確“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除了文件,實際的數據也不支持“國進民退”的說法。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具有“五六七八九”的典型特徵,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術創新,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90%以上的企業數量,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生力軍。”

第二,政策層面不存在“國進民退”的提法,但要看到執行層面存在的問題,這使得私營企業面對的“壁壘”亟待突破。

比如,國際金融危機期間,大量投資進入國有企業,一些原本就處於壟斷地位的行業力量得到充實,轉而向非壟斷領域擴展,對私營企業的經營造成擠壓。

那段時間,社會上關於“國進民退”的討論就非常激烈。

又如,自2015年以來,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入推進,加上“三期疊加”因素的累積,使私營企業更真切地體會到融資難、審判多、稅負高、利潤降等問題。這也是近年關於“國進民退”討論屢屢出現的重要原因。

而今年隨著美國挑起中美貿易戰,外部環境進一步惡化,對危機感知更加靈敏的私營企業,感受的壓力也更大。再度掀起了有關討論。

“一方面,由於歷史和現實矛盾積累,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和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尚未建成,針對民營企業的市場準入限制仍然較多,政策執行中‘玻璃門’、‘彈簧門’、‘旋轉門’現象大量存在;另一方面,面對我國經濟從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民私營企業原有粗放生產方式和經營方式遇到很大轉型升級壓力,市場競爭環境日趨嚴酷。”

在這些因素疊加之下,私營企業對“國進民退”情緒大,也在情理之中。

支持、保護和扶持民營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更成為無可迴避的現實挑戰。

第三,重要的問題,不是“國進民退”,也不是“民進國退”,而是能不能確保經濟穩定發展、市場公平競爭和社會效益整體提升。

一言以蔽之,國企的改革,民企的發展,還是要看能不能“解放生產力”和“發展生產力”。

而這,絕不能陷於所謂“國進民退”或“國退民進”的慣性思維當中,必須從全面深化改革的實踐探索中尋求解決方案。

“紮實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突出抓好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建設、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場化經營機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國有資產監管,以及改革授權經營體制等各項工作。”

關鍵在於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

實際上,國企民企的市場主體地位該如何界定,10月15日,國資委新聞發言人專門就有解讀:

“改革的思路、改革的目標就是要使國有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獨立市場主體,也就是說經過改革以後的國有企業和其他所有制企業是一樣的,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我們也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對因企業所有制的不同而設置不同的規則,反對在國際規則制定中給予國有企業歧視性待遇。”

注意這句話:

“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只有體制的逐漸完善建立,“國進民退”的爭論才會漸漸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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