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7 内蒙古养老保险补缴相关政策解读

1. 问:哪些人可以补缴养老保险?

答:曾在我区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1) 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2)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3) 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4) 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 问:补缴及待遇按照什么标准计发?

答: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3. 问:费用如何筹集?

答: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 问:养老金如何领取?

答:基本养老金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对出生时间的认定,结合本人原始档案与身份证,原始档案缺失或者记载不清的,以身份证为准;对工作经历的认定,原则上以原始档案为准,档案缺失或者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帐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帐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照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帐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内蒙古养老保险补缴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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