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3 “宅基地”一词何时走入公众视野?

“宅基地”一词何时走入公众视野?

宅基地前身称作“房屋地基”

1949年建国后,农村开始了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定,国家将依法没收或征收得来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并为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书》。房屋及建房用地均为农民私有财产,可以自由买卖、租赁、继承。1952年,进入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根据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区别,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发展,生产资料集体化程度逐次提高,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经营由个体农民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变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但房屋地基作为生活资料仍为农民私有,可以自由流转。此阶段,宅基地的概念还没有正式提出,农民建房用地称作“房屋地基”。

“宅基地”一词正式出现并逐渐成为法律用语

1962年农村开始实施人民公社制度,同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首次出现了“宅基地”的概念,该文件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宅基地属于生产队所有,不准出租和买卖,“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社员出租或者出卖房屋,可以经过中间人评议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价,由买卖或者租赁的双方订立契约”。196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首次在法律文件中使用了“宅基地”一词,之后“宅基地”逐渐成为法律术语。1982年《宪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以宪法形式确立了宅基地农民集体所有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