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7 「票据管理」增值税发票逾期抵扣的补救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企业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为“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常见的供货商未能及时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人员离职等原因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逐级上报申请抵扣。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本单位采购人员等不及时报销导致超过360天,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客观原因,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对于尚未收到的发票,尽管系统中已经可以勾选,但为了避免出现申报差错,建议不要提前勾选,等发票抵扣联收到再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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